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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08-04-08 10:26:1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京高法发[2008]109号)

  一、关于刑事申诉的审查

  1、刑事申诉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答:刑事申诉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负责审查。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经两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受理。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直接立案审查。

  2、刑事被害人的申诉能否受理?

  答:刑事被害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之一,实践中对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应当受理。

  3、律师代理的刑事申诉能否受理?

  答: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因此,实践中对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

  4、对不同申诉人分别为同一被告人提出的多次申诉应如何处理?

  答:不同申诉人分别为同一被告人提出申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人民法院未就相关申诉进行过审查,多名申诉人同时提出申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为一个申诉案件立案审查;

  (二)人民法院正就相关申诉进行审查,其他申诉人又提出申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并入原申诉案件一并审查;

  (三)人民法院已就相关申诉进行过审查处理,其他申诉人又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诉人对原审查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四)人民法院已就相关申诉进行过审查处理,其他申诉人又以新的事实或理由申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关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5、“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之一,实践中对“新的证据”如何把握?

  答:启动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是在原审时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的证据,或者原审虽然已经收集到但应当采信而未采信的证据(视为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

  6、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下同)在原审中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后在其服刑期间查证属实的,能否启动再审程序?

  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这种情形一般可启动再审程序,但根据原审被告人的服刑情况,如果通过减刑可以达到同样效果的,也可以视为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而在减刑时予以体现。

  7、如何处理原审被告人假冒姓名的案件?

  答:对原审被告人假冒姓名的案件,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原审被告人除假冒姓名外,并无前科、累犯、犯罪时已成年等情节且犯罪事实清楚的,可以同原审判庭协商用原审案号以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

  (二)对原审被告人假冒姓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对其前科、累犯、犯罪时已成年等情节认定的,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并具体考虑是否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8、对原裁判存在瑕疵性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对原裁判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瑕疵性的问题,但原裁判主文正确且可以用其他方法补救的,一般不必通过再审程序解决,可以同原审判庭协商用 原审案号以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

  9、当事人仅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能否启动再审程序?如果启动再审程序,原审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在有证据证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时,可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启动后,原审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

  三、关于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

  10、对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何要求?

  答:参与过刑事案件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同一案件再审程序的审判,但仅参与过刑事案件审查(复查)的审判人员,可以参与同一案件再审程序的审判。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刑事再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11、再审程序启动后,对原裁判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再审期间一般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原审被告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判,同时对原审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二)原审被告人不在押,再审可能加重其刑罚且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判,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逮捕,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以及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12、刑事附带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和审理方式如何把握?

  答:刑事附带民事再审案件应当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审理:

  (一)如果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系因刑事部分提起再审且附带民事部分已经执行完毕的,可以仅就刑事部分进行再审;

  (二)如果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系因民事部分提起再审的,可以仅就民事部分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再审;

  (三)如果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是在不同审级生效的,则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不能直接对在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部分进行再审改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将此部分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或将全案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13、刑事再审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答:除非下列情形,刑事再审案件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一)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二)有新证据证明增加了与原审定罪量刑事实有关联的其他事实的;

  (三)原审由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发生混淆的。

  14、刑事再审案件开庭时,对于原审开庭时已经质证的证据是否需要重新质证?

  答:在人民检察院和参与再审的原审被告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对于原审开庭时已经质证的证据不需要重新质证。

  15、共同犯罪的刑事再审案件开庭时,对于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未涉及的原审被告人是否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答:共同犯罪的刑事再审案件开庭时,对于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未涉及的原审被告人,如果没有新证据需要其质证的,这部分原审被告人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四、关于检察机关对生效刑事裁判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案件的处理

  16、如何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

  答:检察机关对生效刑事裁判提出检察建议的,应编立“监”字号进行审查。经审查,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并决定再审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应将提起再审的决定书及再审裁判文书送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如认为原裁判处理正确不予再审的,应及时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17、如何审理检察机关的抗诉内容超出其原审指控范围的案件?

  答:检察机关超出原审指控范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可先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其撤回抗诉。检察机关坚持抗诉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五、关于刑事再审改判案件中有关刑期的计算

  18、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原审被告人在原服刑期间的减刑裁定(或减刑期间)如何处理?

  答: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原审被告人在原服刑期间的减刑裁定(或减刑期间)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再审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应对其原服刑期间的减刑裁定予以撤销;

  (二)经再审减轻或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再审前已经裁定的减刑期间有效,应在相关的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并计算在再审改判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或者再审改判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之内。

  19、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原审被告人的已服刑期能否计算在现有刑期之内?

  答: 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原审被告人的已服刑期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有期徒刑,经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对原判有期徒刑的已服刑期应当计算在改判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之内;

  (二)原判有期徒刑,经再审改判为新的有期徒刑的,对原判有期徒刑的已服刑期应当计算在改判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三)原判无期徒刑,经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的,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已服刑期应当计算在改判的死刑缓期执行(先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之内;

  (四)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经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对原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以及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已服刑期(含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已服刑期)均应计算在改判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20、原审被判处缓刑,经再审仍被判处缓刑的原审被告人,其缓刑考验期如何计算?

  答:原审被判处缓刑,经再审仍被判处缓刑的原审被告人,其缓刑考验期从原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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