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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2 14:16:50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供销社,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食盐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2日

  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盐业市场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关系国计民生,一旦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人身安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私盐和假冒伪劣食盐不仅直接损害人体健康,而且偷逃国家税收,干扰正常的盐业市场秩序,因此,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非常重要。依法严厉打击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是供销盐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法定职责。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成立各级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河北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存信任组长,省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盐管办主任夏永利任副组长、省公安厅食药总队总队长姚爱国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供销合作总社盐管办副主任赵有信任主任,省公安厅食药总队副总队长秦学军、省盐业专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贾建国任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省供销合作总社盐管办、省公安厅食药总队食品犯罪侦查支队抽调,地点设在省供销合作总社盐管办,具体负责对全省打击非法经营食盐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组织部署、大要案督办和相关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各市、县(市、区)供销盐政、公安机关也要联合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并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制定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三、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一)联络员制度。各级供销盐政、公安机关应分别选派一名联络员,全面了解、掌握涉盐违法犯罪动态,专门负责部门之间日常衔接、沟通、交流,确保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常态运转。各级供销盐政、公安机关应将各自确定的联络员分别对口、逐级报上一级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省内涉盐违法犯罪形势和动态;通报查处涉盐违法犯罪案件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的对策措施;处理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总结交流办案的成功经验,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如遇重大、疑难案件或联合执法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案件移送制度。各级供销盐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盐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严格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河北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书面移送并逐级报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安部门应当接受移送并及时审查、办理。公安机关查获的涉盐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并逐级报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同级供销盐政机关依法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盐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违法盐产品交由供销盐政机关收缴、处理。

  (四)案件督办制度

  1、下列案件列为省级督办案件:

  (1)上级单位和部门交办的案件;

  (2)涉案盐产品数量或金额较大的私盐贩销或制假售假案件;

  (3)案情复杂,跨两个市以上、涉案犯罪嫌疑人不少于3人的案件;

  (4)情节恶劣的妨害盐政执法公务案件;

  (5)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重大案件。

  2、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涉盐违法犯罪案件,市级供销盐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向省供销合作总社盐管办、省公安厅食药总队提出书面督办申请,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已办理情况、需要督办的事项、请求督办的理由等。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各地申请督办的案件是否列为督办案件。

  3、被列为督办案件的,原则上不到侦查终结不予撤销督办。但经核实不再符合督办案件标准、不需继续督办的,经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撤销对案件的督办。

  4、督办案件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各市主管此项工作的供销社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是督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各市供销社盐政处处长、公安局食药支队支队长是督办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各市供销社盐政处、公安局食药支队是督办案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调度和分析案情,指导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5、对督办案件实行奖惩制度。对完成督办案件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给予鼓励和奖励。具体方式包括:发贺电、通报表扬;将案件办理情况作为年终评选打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特殊贡献奖的重要参考。

  (五)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季度、半年、年终为时间段,将本级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情况书面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对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实行定期上报制度,要每月向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情况;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的,随时报告;案件侦查终结的,要在一周内专题上报。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侦破情况、经验教训或得失体会、工作建议等。

  四、各司其职,确保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有效落实

  (一)各级供销盐政、公安机关在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中,要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要求,严格区分盐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罪与非罪、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严禁就近避远、避重就轻、抓小放大、以轻罪情节代替重罪情节、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发生,违者,将严格依法调查,依法依纪处理,确保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二)各级供销盐政、公安机关要制定相应工作计划,适时组织开展打击私盐贩销专项行动,并注重加强日常执法中的衔接配合。供销盐政机关要做好案件移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和技术支持;对明显涉嫌犯罪或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毁灭证据的,供销盐政机关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调查;遇到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供销盐政人员正常执法的情况,供销盐政机关应及时报案,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

  (三)各级供销盐政、公安机关要组织参与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的盐政、公安人员学习盐业法规、政策、业务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使盐政执法人员熟悉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基本规定和流程,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熟悉盐业经营管理执法的基本规定和相关业务知识,以增强联合执法能力,提高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效率。

  (四)各级供销盐政、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盐业法规和私盐、无碘盐、劣质盐的危害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私盐、发现私盐主动举报的自觉性,努力营造维护食盐安全的社会氛围;要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的线索认真调查,逐一核实;要对危害严重、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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