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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1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中法〔2017〕31号)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4月20日市法院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法院2017年执行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督促落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办法》,确保全市法院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现就进一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深化执行联动,以执行信息化建设为牵引,强化执行规范化,综合运用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借助沈阳市打造国际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

  二、任务目标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沈阳市两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单位,完成任务目标的时间节点是2018年6月。2017年,市法院预计新收执行案件1000件左右,加上旧存案件1200件以及网下4000多件待清理案件,合计约6000件;基层法院2017年预计新收案件50000件,加上旧存案件20000件,未结网上案件19083件,合计约70000件。

  2.面对时间紧迫、压力巨大的工作形势,两级法院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最高人民法院的既定要求,更要充分统筹、审慎应对。要确保所有案件必须穷尽执行措施和依法应采取的强制措施,努力实现“四个基本”,切实做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3.2018年3月,拟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专家评估机构,对沈阳两级法院解决执行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三、主要措施

  (一)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要坚决克服运用措施不彻底、不到位等现象,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强力精准打击,切实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1.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对除能及时履行案件以外的所有网上、网下未结案件,要利用金雕查控网和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进行循环往复查询、全面查控;对全部账户已被冻结的被执行人,要每半个月定期利用金雕查控网和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进行查询,比较被执行人冻结账户的资金数额、是否存在新开立账户等,并及时冻结。

  2.规范评估拍卖工作。对有实物财产的案件,要快速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在评估拍卖前要对拟拍卖物进行勘察核实,并做好勘察核实笔录,同时对确定物的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收益人及其相关权利也要进行全面核实;对可能引起争议的拍卖物,要在现场和相关媒体同步公告;对有实物财产、没有其他财产,而申请人又不要求处理实物资产的案件,要在案件笔录中记明原因、理由和根据。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坚持网拍优先原则,对网拍前进入公告程序的案件,按照原拍卖程序进行;对其他所有已经评估或正在评估程序的案件,一律纳入网拍。同时,两级法院要加紧与淘宝网、京东网等对接,确保从5月1日起,除法定需要委托拍卖外,一律进入网络拍卖程序。

  3.建立“一案、一封(冻结)、一表”制度。要对每个案件都制定防范风险表,执行长按照查封冻结财产的类型和截至日期,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检索,在一个月内进行自我提示。同时,庭长要依职责进行检查,防止因工作失误导致已查封财产再次流失。

  4.加强失信名单措施运用。除低保人员、“五保户”、残疾及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人群,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一律列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原则上全部列入,并同步公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同时,对纳入失信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一律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

  5.加强限制出境措施运用。所有案件必须查询被执行人有无护照信息及出入境记录,对有护照的失信被执行人一律限制出境。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根据护照法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义务履行人不予办理护照,或提请宣布护照作废。

  6.加强罚款拘留措施运用。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依法罚款、拘留:

  (1)未报告财产的;

  (2)报告不实或虚假报告的;

  (3)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4)规避执行、逃避履行,玩人失踪、东躲西藏,不配合或者变相不配合的;

  (5)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凭证,或经责令提供会计资料凭证而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的;

  (6)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7)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

  (8)有财产拒不履行的;

  (9)抗拒执行的;

  (10)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1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对单位进行罚款后,仍不协助的;

  (12)其他应当依法罚款、拘留的情形。

  具备前款(1)(2)项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予以罚款、拘留。

  具备前款(3)(4)(5)(6)(7)(8)(9)项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予以罚款、拘留;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系案外人占有、拒不迁出房屋、腾退土地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予以罚款、拘留。

  具备前款(9)项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予以罚款、拘留。

  具备前款(11)项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拘留。

  7.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要严格按照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会签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打击力度。对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债务的被执行人,而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以涉嫌拒执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②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④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⑤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⑥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⑦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⑨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的;⑩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9322;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的;&9323;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同时,要加大对拒执犯罪的证据收集和移送协调力度,依法将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严格落实敦促履行通告。近期,市法院、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并通过《法制日报》、辽宁电视台、沈阳电视台进行了发布,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中国执行》等媒体进行了转发。两级法院要及时将《通告》张贴到村、镇和街道、社区,将复印件送达给当事人,警告和敦促企图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打造过硬执行队伍。要切实强化对执行工作的考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的高效、廉洁运行。

  1.强化执行考评。市法院执行局要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对市法院实施庭实行每月一考评,对基层法院实行每季度一考评。对考评中发现问题要进行通报和制定整改方案,考评结果要进行排序,并张榜公布,促进完善执行工作纪律约束机制。

  2.加强执行监督。要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对当事人反映基层法院执行不力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和代表、委员督办的案件,原则上由市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区、县法院执行。同时,实行执行不力问责制,对原办案单位未执行完毕,但在指定执行后由其他基层法院执行完毕的,一般情况下进行通报;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移送纪检组追究责任。加强内部监督,两级法院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根据执行工作程序特点,细化分案、财产查控和变现、案款分配和发还等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强化执行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处理渎职、侵权、索贿及吃、拿、卡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主动接受人大、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向案件当事人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制度。

  3.落实岗位责任。两级法院要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落实执行长负责制,强化执行组集体执行制,实行以法官为主导、执行干警配合、司法警力保障的执行团队模式。执行长或员额法官要对案件负总责,实时掌握本执行组所有案件的情况,并保证对案件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清晰,对案件的查控措施和期限明确,以及组织好实施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执行组其他人员要按照市法院《执行改革方案》中的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副庭长要准确掌握案件的发展趋势,在自身做到依法、规范、有序执行的基础上,发挥好凝聚团队、促进结案的示范带头作用。局长、政委及庭长、执行长要增强标杆意识,坚决杜绝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等不廉洁行为,切实发挥好榜样模范作用。

  (三)认真做好执行保障。要深入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强执行队伍人员、装备建设,配足配强能够满足解决执行难需要的人员,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执行能力强、执行装备精的执行队伍。

  1.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前期,市法院党组对执行人员进行了调配,并从业务庭抽调人员充实了执行队伍,市法院执行局要按照院党组要求,结合执行工作岗位性质、特点,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基层法院也要比照市法院配齐、配强执行队伍。

  2.加强执行装备建设,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资金、设备、技术保障,实现执行装备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立足执行工作实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谨防发生被执行人死亡等突发事件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执行干警配备电警棍、头盔、防护服(背心)、防护手套、警用充电式手电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执行服等装备,此项工作由市法院计财处、行政处落实,执行局配合。

  3.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①进一步完善金雕查控网功能,在与驻辽(沈)地区所有银行和工商、公安(交警、出入境管理、治安管理)等相关部门实现联网的基础上,与不动产交易中心、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实现联网(市法院行政处、计财处负责落实),与市交通局、市地税、国税局、沈阳海关等沟通协商联网事宜(市法院执行局负责落实)。②建设执行信息查询平台,方便当事人根据授权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执行立案、执行人员、执行程序变更、执行措施、执行强制措施、执行财产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执行款项分配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以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此项工作由市法院行政处负责,执行局配合。③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结案标准、执行风险提示、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信息,公开上级法院和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向公众公开的信息,此项工作由市法院行政处负责,执行局配合。④建立公示平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搭建包括终本案件公示和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功能的终本案件公示网,向公众公开两级法院所有终本案件及执行终本案件的结案标准、恢复执行程序等信息,公开发布失信及惩戒信息,此项工作由市法院行政处负责,执行局配合。此外,在终本案件公示网未建成前,两级法院要继续做好在信用沈阳网等平台上的相关公示工作,对所有终本案件必须穷尽执行措施和依法应采取的强制措施,市法院将对两级法院终本案件进行督促、督办、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⑤建立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此项工作由市法院行政处负责,市法院执行局、计财处同步进行监督管理。

  4.建立执行案件风险节点管理系统。具体包括:①确保执行案件每个执行节点到期前30日系统自动提示。②立案后资产查控情况,包括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内容。③审计情况。④强制措施情况。包括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拘留、罚款、移送拒执等情况。⑤评估拍卖情况。包括评估报告的送达、当事人复议情况、拍卖裁定、拍卖公告、保证金支付与退还、流拍、再拍、价款支付等。⑥资产抵债情况。⑦案款管理情况(统一纳入执行案款管理系统)。⑧归档情况。此项工作由行政处、计财处负责,执行局配合。

  (四)补足机制短板,推动执行联动。要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行两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执行力量分散、协调不畅、指挥不力等问题。要密切审判与执行部门联动,对网上所有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未执行案件进行筛查,建立台帐、明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逐件进行甄别,对通过筛查符合执行转破产的执行不能案件,及时与清算和破产庭进行对接,有效处置“僵尸”企业;要全面落实《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加强与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和市检察院、公安局的联动,切实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两级法院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以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的工作态度,聚焦、聚神、聚力抓好执行工作。要把“基本解决执行难”与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切实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

  (二)强化领导,明确责任。要按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办法》要求,在市法院执行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执行局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相关联动单位要密切协作,各基层法院要参照执行。要层层传导压力,两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一责任人,要当好“指挥官”,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要当好“参谋官”,出谋划策,想好主意、好办法;执行局长、分局长要做“先锋官”,打头阵、做贡献;全体执行干警要当尖兵,强化使命担当,面对拒不执行、抗拒执行的“老赖”要敢于攻城拔寨,攻坚克难。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基层法院、市法院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执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各类媒体,加大破解执行难舆论宣传攻势,引导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社会共识。

  1.强化传统媒体宣传。要占据宣传工作主阵地,发出法院执行最强音。通过讲工作宣传、讲故事宣传,围绕破解执行难的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推进过程、取得的成效等,介绍执行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剖析执行难形成的深层次社会原因。强化内外联动,主动寻求与宣教处、辽宁广播电视台、沈阳广播电视台支持,切实联办好《正在行动》、《今日执行》专题栏目,做好被执行人信息曝光等事宜。

  2.注重新兴媒体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兴媒体宣传效应,建立常态化的宣传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市法院、基层法院已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大力宣传、及时推送报道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成效。

  3.坚持常规新闻宣传。要继续坚持以新闻报道、新闻发布、案例剖析、个人专访等形式,开展卓有成效的执行工作常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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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中法〔2017〕31号)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4月20日市法院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法院2017年执行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督促落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办法》,确保全市法院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现就进一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深化执行联动,以执行信息化建设为牵引,强化执行规范化,综合运用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借助沈阳市打造国际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

  二、任务目标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沈阳市两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单位,完成任务目标的时间节点是2018年6月。2017年,市法院预计新收执行案件1000件左右,加上旧存案件1200件以及网下4000多件待清理案件,合计约6000件;基层法院2017年预计新收案件50000件,加上旧存案件20000件,未结网上案件19083件,合计约70000件。

  2.面对时间紧迫、压力巨大的工作形势,两级法院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最高人民法院的既定要求,更要充分统筹、审慎应对。要确保所有案件必须穷尽执行措施和依法应采取的强制措施,努力实现“四个基本”,切实做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3.2018年3月,拟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专家评估机构,对沈阳两级法院解决执行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三、主要措施

  (一)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要坚决克服运用措施不彻底、不到位等现象,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强力精准打击,切实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1.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对除能及时履行案件以外的所有网上、网下未结案件,要利用金雕查控网和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进行循环往复查询、全面查控;对全部账户已被冻结的被执行人,要每半个月定期利用金雕查控网和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进行查询,比较被执行人冻结账户的资金数额、是否存在新开立账户等,并及时冻结。

  2.规范评估拍卖工作。对有实物财产的案件,要快速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在评估拍卖前要对拟拍卖物进行勘察核实,并做好勘察核实笔录,同时对确定物的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收益人及其相关权利也要进行全面核实;对可能引起争议的拍卖物,要在现场和相关媒体同步公告;对有实物财产、没有其他财产,而申请人又不要求处理实物资产的案件,要在案件笔录中记明原因、理由和根据。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坚持网拍优先原则,对网拍前进入公告程序的案件,按照原拍卖程序进行;对其他所有已经评估或正在评估程序的案件,一律纳入网拍。同时,两级法院要加紧与淘宝网、京东网等对接,确保从5月1日起,除法定需要委托拍卖外,一律进入网络拍卖程序。

  3.建立“一案、一封(冻结)、一表”制度。要对每个案件都制定防范风险表,执行长按照查封冻结财产的类型和截至日期,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检索,在一个月内进行自我提示。同时,庭长要依职责进行检查,防止因工作失误导致已查封财产再次流失。

  4.加强失信名单措施运用。除低保人员、“五保户”、残疾及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人群,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一律列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原则上全部列入,并同步公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同时,对纳入失信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一律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

  5.加强限制出境措施运用。所有案件必须查询被执行人有无护照信息及出入境记录,对有护照的失信被执行人一律限制出境。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根据护照法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义务履行人不予办理护照,或提请宣布护照作废。

  6.加强罚款拘留措施运用。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依法罚款、拘留:

  (1)未报告财产的;

  (2)报告不实或虚假报告的;

  (3)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4)规避执行、逃避履行,玩人失踪、东躲西藏,不配合或者变相不配合的;

  (5)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凭证,或经责令提供会计资料凭证而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的;

  (6)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7)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

  (8)有财产拒不履行的;

  (9)抗拒执行的;

  (10)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1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对单位进行罚款后,仍不协助的;

  (12)其他应当依法罚款、拘留的情形。

  具备前款(1)(2)项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予以罚款、拘留。

  具备前款(3)(4)(5)(6)(7)(8)(9)项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予以罚款、拘留;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系案外人占有、拒不迁出房屋、腾退土地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予以罚款、拘留。

  具备前款(9)项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予以罚款、拘留。

  具备前款(11)项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拘留。

  7.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要严格按照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会签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打击力度。对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债务的被执行人,而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以涉嫌拒执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②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④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⑤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⑥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⑦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⑨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的;⑩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9322;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的;&9323;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同时,要加大对拒执犯罪的证据收集和移送协调力度,依法将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严格落实敦促履行通告。近期,市法院、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并通过《法制日报》、辽宁电视台、沈阳电视台进行了发布,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中国执行》等媒体进行了转发。两级法院要及时将《通告》张贴到村、镇和街道、社区,将复印件送达给当事人,警告和敦促企图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打造过硬执行队伍。要切实强化对执行工作的考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的高效、廉洁运行。

  1.强化执行考评。市法院执行局要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对市法院实施庭实行每月一考评,对基层法院实行每季度一考评。对考评中发现问题要进行通报和制定整改方案,考评结果要进行排序,并张榜公布,促进完善执行工作纪律约束机制。

  2.加强执行监督。要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对当事人反映基层法院执行不力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和代表、委员督办的案件,原则上由市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区、县法院执行。同时,实行执行不力问责制,对原办案单位未执行完毕,但在指定执行后由其他基层法院执行完毕的,一般情况下进行通报;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移送纪检组追究责任。加强内部监督,两级法院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根据执行工作程序特点,细化分案、财产查控和变现、案款分配和发还等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强化执行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处理渎职、侵权、索贿及吃、拿、卡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主动接受人大、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向案件当事人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制度。

  3.落实岗位责任。两级法院要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落实执行长负责制,强化执行组集体执行制,实行以法官为主导、执行干警配合、司法警力保障的执行团队模式。执行长或员额法官要对案件负总责,实时掌握本执行组所有案件的情况,并保证对案件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清晰,对案件的查控措施和期限明确,以及组织好实施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执行组其他人员要按照市法院《执行改革方案》中的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副庭长要准确掌握案件的发展趋势,在自身做到依法、规范、有序执行的基础上,发挥好凝聚团队、促进结案的示范带头作用。局长、政委及庭长、执行长要增强标杆意识,坚决杜绝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等不廉洁行为,切实发挥好榜样模范作用。

  (三)认真做好执行保障。要深入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强执行队伍人员、装备建设,配足配强能够满足解决执行难需要的人员,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执行能力强、执行装备精的执行队伍。

  1.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前期,市法院党组对执行人员进行了调配,并从业务庭抽调人员充实了执行队伍,市法院执行局要按照院党组要求,结合执行工作岗位性质、特点,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基层法院也要比照市法院配齐、配强执行队伍。

  2.加强执行装备建设,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资金、设备、技术保障,实现执行装备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立足执行工作实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谨防发生被执行人死亡等突发事件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执行干警配备电警棍、头盔、防护服(背心)、防护手套、警用充电式手电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执行服等装备,此项工作由市法院计财处、行政处落实,执行局配合。

  3.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①进一步完善金雕查控网功能,在与驻辽(沈)地区所有银行和工商、公安(交警、出入境管理、治安管理)等相关部门实现联网的基础上,与不动产交易中心、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实现联网(市法院行政处、计财处负责落实),与市交通局、市地税、国税局、沈阳海关等沟通协商联网事宜(市法院执行局负责落实)。②建设执行信息查询平台,方便当事人根据授权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执行立案、执行人员、执行程序变更、执行措施、执行强制措施、执行财产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执行款项分配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以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此项工作由市法院行政处负责,执行局配合。③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结案标准、执行风险提示、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信息,公开上级法院和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向公众公开的信息,此项工作由市法院行政处负责,执行局配合。④建立公示平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搭建包括终本案件公示和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功能的终本案件公示网,向公众公开两级法院所有终本案件及执行终本案件的结案标准、恢复执行程序等信息,公开发布失信及惩戒信息,此项工作由市法院行政处负责,执行局配合。此外,在终本案件公示网未建成前,两级法院要继续做好在信用沈阳网等平台上的相关公示工作,对所有终本案件必须穷尽执行措施和依法应采取的强制措施,市法院将对两级法院终本案件进行督促、督办、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⑤建立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此项工作由市法院行政处负责,市法院执行局、计财处同步进行监督管理。

  4.建立执行案件风险节点管理系统。具体包括:①确保执行案件每个执行节点到期前30日系统自动提示。②立案后资产查控情况,包括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内容。③审计情况。④强制措施情况。包括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拘留、罚款、移送拒执等情况。⑤评估拍卖情况。包括评估报告的送达、当事人复议情况、拍卖裁定、拍卖公告、保证金支付与退还、流拍、再拍、价款支付等。⑥资产抵债情况。⑦案款管理情况(统一纳入执行案款管理系统)。⑧归档情况。此项工作由行政处、计财处负责,执行局配合。

  (四)补足机制短板,推动执行联动。要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行两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执行力量分散、协调不畅、指挥不力等问题。要密切审判与执行部门联动,对网上所有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未执行案件进行筛查,建立台帐、明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逐件进行甄别,对通过筛查符合执行转破产的执行不能案件,及时与清算和破产庭进行对接,有效处置“僵尸”企业;要全面落实《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加强与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和市检察院、公安局的联动,切实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两级法院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以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的工作态度,聚焦、聚神、聚力抓好执行工作。要把“基本解决执行难”与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切实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

  (二)强化领导,明确责任。要按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办法》要求,在市法院执行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执行局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相关联动单位要密切协作,各基层法院要参照执行。要层层传导压力,两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一责任人,要当好“指挥官”,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要当好“参谋官”,出谋划策,想好主意、好办法;执行局长、分局长要做“先锋官”,打头阵、做贡献;全体执行干警要当尖兵,强化使命担当,面对拒不执行、抗拒执行的“老赖”要敢于攻城拔寨,攻坚克难。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基层法院、市法院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执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各类媒体,加大破解执行难舆论宣传攻势,引导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社会共识。

  1.强化传统媒体宣传。要占据宣传工作主阵地,发出法院执行最强音。通过讲工作宣传、讲故事宣传,围绕破解执行难的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推进过程、取得的成效等,介绍执行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剖析执行难形成的深层次社会原因。强化内外联动,主动寻求与宣教处、辽宁广播电视台、沈阳广播电视台支持,切实联办好《正在行动》、《今日执行》专题栏目,做好被执行人信息曝光等事宜。

  2.注重新兴媒体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兴媒体宣传效应,建立常态化的宣传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市法院、基层法院已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大力宣传、及时推送报道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成效。

  3.坚持常规新闻宣传。要继续坚持以新闻报道、新闻发布、案例剖析、个人专访等形式,开展卓有成效的执行工作常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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