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沈中法〔2018〕102号)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实施细则(试行)》于2018年11月21日已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沈阳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执行公开应当依法、规范、全面、及时、便民。从公开范围上分为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从公开内容上分为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公开、执行文书公开、规范性文件公开。
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在官方网站提供查询平台、在诉讼服务中心提供查询服务,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工作,并逐步实现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主动推送执行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通过官方网站直接发布或者提供链接,向社会公开执行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应当采集、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并预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凭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查询执行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
查询密码立案时自动生成。
第二章 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立案管辖标准告知书、执行流程告知书和执行风险告知书。
第七条 向当事人公开执行组全体人员姓名、职务、办公和手机电话号码,公开庭长、副局长、政委、局长姓名、办公和手机电话。
第八条 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所有查控财产信息,包括: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重新报告财产令;
(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信息、财产变动报告信息;
(三)查询、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四)担保财产信息;
(五)调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
(六)调查被执行人行踪(出入境、住宿)信息;
(七)授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身份、行踪信息;
(八)现场勘验、搜查和审计信息;
(九)对申请执行人或者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明确、具体财产线索的核实信息;
(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信息;
(十一)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信息;
(十二)其他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案件查控财产信息。
第九条 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所有财产处置信息,包括:
(一)询价、议价信息;
(二)委托评估信息;
(三)评估报告;
(四)拍卖保留价、竞价增加幅度;
(五)拍卖、变卖公告;
(六)暂缓、中止、撤销拍卖信息;
(七)拍卖、变卖成交信息;
(八)以物抵债信息;
(九)强制管理信息;
(十)参与分配申请人信息;
(十一)参与分配方案;
(十二)执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交付信息;
(十三)执行转破产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移交信息;
(十四)其他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财产处置信息。
第十条 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所有执行案款信息,包括:
(一)执行款(包括拍卖款、变卖款)转入人民法院账户信息;
(二)执行款发放信息;
(三)执行款延缓发放理由;
(四)执行款提存信息;
(五)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信息;
(六)执行申请费、评估费、审计费、保管费、仓储费、运输费、媒体曝光费信息;
(七)其他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案款信息。
第十一条 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所有强制措施信息,包括:
(一)纳入失信名单决定;
(二)限制消费令;
(三)限制出境决定;
(四)拘传决定;
(五)拘留决定;
(六)罚款决定;
(七)移送追究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责任信息;
(八)解除限制消费、解除限制出境、删除失信信息、撤销失信信息、提前解除拘留等信息;
(九)其他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强制措施信息。
第十二条 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结果,包括:
(一)执行完毕结案信息;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信息;
(三)终结执行结案信息;
(四)销案结案信息;
(五)不予执行结案信息;
(六)驳回申请结案信息;
(七)其他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案件结果信息。
第十三条 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法律文书,包括: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执行通知书;
(三)报告财产令、重新报告财产令;
(四)限制(解除限制)消费令;
(五)纳入(删除纳入、撤销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
(六)限制(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
(七)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八)罚款决定书;
(九)查封(轮候查封、预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
(十)解除查封(解除轮候查封、预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
(十一)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裁定书;
(十二)禁止转让权利裁定书;
(十三)拍卖(变卖)公告;
(十四)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公告;
(十五)拍卖(变卖)裁定书;
(十六)拍卖(变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十七)以物抵债裁定书;
(十八)执行财产参与分配方案;
(十九)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二十)中止执行裁定书;
(二十一)暂缓执行决定书;
(二十二)恢复执行通知书;
(二十三)终结执行裁定书;
(二十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二十五)撤销案件裁定书;
(二十六)不予执行裁定书;
(二十七)驳回申请裁定书;
(二十八)提级、指定执行裁定书;
(二十九)执行回转裁定书;
(三十)其他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案件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正卷全部材料,包括询问笔录、音视频记录、证据、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等。
第三章 向社会公开执行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立案庭负责受理执行案件人员的姓名、职务、办公电话;公开执行实施类案件、执行监督类案件立案标准、立案流程;公开申请立案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范围;公开执行申请费、其他费用收取标准和费用负担方式。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开执行局全体人员姓名、职务、办公和手机电话;公开执行流程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
第十七条 向社会公开未结执行案件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被执行人名单,方便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布信用惩戒名单,包括:
(一)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名单;
(二)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
(三)纳入失信名单;
(四)拘留名单;
(五)罚款名单;
(六)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刑事责任名单;
(七)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用惩戒名单。
第十九条 向社会公开拍卖公告、变卖公告、强制迁出房屋公告、强制退出土地公告、悬赏公告。
第二十条 向社会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向社会公开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的执行裁定书、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本院、本地区执行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规范执行人员公出办案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退费管理办法》;
(三)《执行改革方案》;
(四)《执行工作考评办法》;
(五)《执行救助实施办法》;
(六)《“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办法》;
(七)《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八)《开展司法拘留及被拘留人所涉纠纷化解工作实施细则》;
(九)《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执行信访监督管理规定》;
(十一)《加强廉洁执行的规定》;
(十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十三)《在执行程序中授权律师调查实施办法》;
(十四)《执行人员岗位职责的规定》;
(十五)《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的实施办法》;
(十六)《反规避执行办法》;
(十七)《悬赏执行的实施办法》;
(十八)《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十九)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执行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提供上级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查询链接。
第二十四条 向社会公开执行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执行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信访事项、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网站等网络媒体进行执行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执行、认可执行、理解执行:
(一)发布信用惩戒措施、限制消费措施以及重大案件执行情况,争取社会支持;
(二)加强执行不能案件宣传,警醒社会公众防范经营交易风险;
(三)适时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重大执行举措以及“打赖”“猎赖”等具有突出效果的执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和新闻媒体记者见证执行,拓展执行权威和执行影响力。
第四章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公开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及电子公告屏等向公众公开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流程;公开登记立案所需的书面材料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当事人公开以下执行异议案件信息:
(一)案件类型、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二)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
(三)文书送达情况;
(四)听证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第三十条 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听证公告至迟于三日前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开听证的,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
第三十二条 执行异议复议裁判文书需在案件审结完毕一个月内于互联网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不向当事人公开。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执行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公开不及时、不全面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法院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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