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悬赏执行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悬赏执行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中法〔2018〕101号)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悬赏执行的实施办法(试行)》于2018年11月21日已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悬赏执行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关财产线索,并收到实际执行效果的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的悬赏金,或通过悬赏保险方式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举报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悬赏金。
第三条 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案件执行期间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通过市法院金雕查控网及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等调查手段,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义务履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
(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支付悬赏执行金的承诺或投保执行悬赏保险的;
(四)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可以设定悬赏举报期间,超过该期间悬赏失效,未设置悬赏举报期间的,举报期间截止日期至执行完毕前。
第六条 悬赏公告经人民法院发布后,申请执行人原则上不得撤回悬赏请求,并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悬赏承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应当在悬赏执行公告发布前提出。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标准;
(二)悬赏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拒不支付时,承诺执行法院由执行款予以扣除支付的承诺;
(三)是否设定悬赏执行举报期限;
(四)申请悬赏保险的要提供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以及保险公司;
(五)悬赏执行公告的发布方式;
(六)申请悬赏保险的,要提供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悬赏金可以采取定额支付的形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执行的数额按比例计算等形式,悬赏金标准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悬赏保险”的,由执行法院引导申请执行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执行“悬赏保险”协议,并由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悬赏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险合同确定。
第九条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对悬赏执行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决定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十条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悬赏执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悬赏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名称,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名称、执行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等相关情况。被执行人是单位要载明法定代表人、利益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等内容;
(二)悬赏金的数额或比例,以及支付方式;
(三)悬赏期间;
(四)举报电话及联系人。包括:执行组成员姓名、移动电话、办公电话及联系人;
(五)执行法院承诺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悬赏公告由执行局长审核、签发,并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
申请执行人另行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承担发布费用的,是否准许,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另行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有偿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通知后七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发布人支付公告费;不支付的,悬赏公告仅在人民法院媒体平台发布。
第十四条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申请“悬赏保险”的,按照“主动告知、自愿投保”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悬赏执行公告发布后,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院应当对举报线索的时间实时进行登记,并通知举报人在确定时间内到执行法院进行询问核实,举报人在执行法院确定的时间内未到法院接受询问核查的,应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
第十六条 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对举报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中应准确记录举报人身份信息、财产线索、报告时间等,并对提供财产线索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进行初步的甄别排查。对已由执行法院掌握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告知举报人防止产生异议。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举报线索,妨碍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训诫、责令悔过、拘留、罚款。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进行举报的,根据举报登记的时间,按先后顺序分别通知举报人进行询问查证;举报线索相同的,采用在先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举报线索不相同的,应根据执行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用,原则上采用在先举报线索,但在后举报线索更方便执行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不同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财产线索,不论举报的时间先后,还是线索是否相同,举报人之间存在争议冲突时,对一方举报人提出核实要求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核实并征询悬赏人意见,根据核定结果进行悬赏执行。
第十九条 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或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人应按承诺的金额和标准及时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第二十一条 执行法院认为应当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而申请执行人拒不支付的,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根据评估、变卖的价格,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悬赏金的领取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采取“悬赏保险”的,由执行法院通知采取执行悬赏保险的保险公司赔付。
第二十三条 悬赏人对于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悬赏的,执行法院又未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的同时,需将悬赏金缴纳到人民法院指定的专用账户,符合悬赏金支付条件的,由此款支付悬赏金,投保执行悬赏保险的除外。
在悬赏期间内,业已缴至法院指定账户的悬赏金,无人举报的,悬赏期间结束应足额(含利息)返还给申请悬赏人。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执行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第二十五条 执行法院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申请执行人反悔拒绝支付悬赏金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从执行款中扣划应付悬赏金并支付给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三)悬赏金的领取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领取悬赏金:
(一)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二)申请执行是单位的,申请执行人一方符合《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高管人员(含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与上述(一)、(二)、(三)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五)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六)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执行法院应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的线索等信息应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应全程留痕,执行法院内设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执行部门涉及的悬赏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案件执行完毕后,所有涉及悬赏执行的相关档案材料应密封随卷归档。
第三十条 对于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身份及其提供的线索等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执行中违纪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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