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员岗位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员岗位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沈中法〔2018〕103号)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员岗位职责的规定》于2018年11月21日已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员岗位职责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行管理,督促执行人员履职尽责,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改革方案》(沈中法(2016)1号)等,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高的政治自觉,维护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四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执行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五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六条 市法院局领导、庭长积极负责的履行对下指导责任,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三统一”要求,落实层级管理规定,督促基层法院人员履职尽责,引导各级、各类执行人员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
第七条 执行人员要树立执行公开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规范、及时向社会公开执行工作全流程,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确保公正、高效、廉洁执行。
第八条 实行执行长负责制的执行组集体执行制,执行长对全案负责,对执行组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工作安排。
第九条 执行人员应该互相支持,协作配合,形成执行合力,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向胜诉当事人兑现权利。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执行效率,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选择性执行、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职业行为规范,按照“五个严禁”要求,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执行规定,加强工作作风培养,依法公正、高效、廉洁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本规定,各司其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第二章 局长职责
第十五条 在党组集中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具体领导下,统一领导、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
第十六条 主持执行局日常工作。坚持执行工作首问责任制,全面落实执行工作领导责任制,对重点、疑难执行积案及特殊主体案件及时进行沟通协调,攻关克难。
第十七条 组织研究制定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规划和重大工作决策。检查督促各级、各类执行人员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管理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办理,审查批准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决定采取重大执行措施,组织、指挥、研究、协调、监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执行局内设机构的工作分配、力量配置;监督、指导、协调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第二十条 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约谈基层法院主管执行工作副院长、执行分局局长和政委。
第二十一条 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批准或层报延长办案期限;依职权审批、签发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进行现场组织和指挥。
第二十三条 审批局公章使用、公务用车和职权范围内的公出、请销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批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及协同执行案件。根据实际需要调配案件分工,依法、依规确定执行案件承办法院。
第二十五条 研究、谋划、确定执行人员学习、培训,抓好执行队伍党风廉洁建设,着力培养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执行队伍。
第二十六条 定期召开执行信访形势分析会,全面掌控执行工作网络舆情,落实局长定期接访制度,及时会见信访当事人,化解信访纠纷。及时调度信访积案,协调解决信访难题,维护当事人权益。
第二十七条 自觉接受监督,对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法院、本院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及时予以研究落实。
第二十八条 员额法官担任执行局长的,负责带领执行组办理案件。
第二十九条 负责院党组、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局长负责的工作。
第三章 政委职责
第三十条 统一管理督办、信访、党风党纪、廉洁执行等执行监督工作,负责执行局党的建设、支部建设、作风建设和执行队伍的教育、管理。协助局长处理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落实抓党建、带队建、促执行,抓好支部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落实“一岗双责”,认真组织开展政治学习,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作风教育,抓好业务指导工作。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加强核心价值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洁执行教育、警示教育。
第三十二条 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带领干警自觉遵守纪律和廉洁规定,严格执法。
第三十三条 及时了解干警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与局长沟通情况,解决干警的思想和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 员额法官担任政委职务的,负责带领执行组办理执行案件。
第三十五条 负责对外协调工作,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 抓好执行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执行工作的典型经验、创新做法,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制度,借助广播电视台、纸质媒体、网络媒体和新媒体进行推送、宣传,抢占舆论阵地,弘扬正能量,提升执行工作公信力。
第三十七条 完成院党组、院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副局长职责
第三十八条 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局长、政委负责案件管理、信访维稳、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执行局的各项具体工作,定期向局长、政委汇报具体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四十条 根据局长、政委授权,召集并主持局务会议和执行长联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会议,研究落实具体专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员额法官任副局长的,需带领执行组办理执行实施案件,并超额完成办案任务。
第四十三条 协助局长、政委履行局长、政委的相关岗位职责,以及局长、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庭长(副庭长)职责
第四十四条 庭长负责本庭全部工作,管理本庭执行案件、日常行政工作、党支部建设和队伍管理。负责业绩考评,对执行长提出建议人选,决定执行组人员,兼任执行长工作。
第四十五条 副庭长除履行执行长职责外,协助庭长开展工作,庭长不在岗位时,按照庭长授权履行庭长职责。
第四十六条 员额法官任庭长、副庭长的,应带头办理案件,并超额完成办案任务。
第四十七条 按照院、局各项管理目标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并负责督促、检查,负责完成本庭的工作总结。
第四十八条 主持召开庭务会议,部署相关工作,讨论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
第四十九条 负责处理或指定执行组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处理当事人的批评、表扬和其他反映等事项。
第五十条 确定案件承办执行组,根据需要调配案件。决定更换案件办理的执行组。现场组织、指导比较疑难案件的执行和执行中采取搜查、拘传和拘留等措施。
第五十一条 安排本庭、本执行组工作;承办执行案件,组织、指导和监督执行员执行工作。
第五十二条 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主动办理和指导执行组办理疑难案件,完成或超额完成办案指标。
第五十三条 按照“三升四降”要求,加强对执行案件办理质效的监测,不定期抽查执行卷宗及结案指标完成情况,重点监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是否符合结案标准、实结率指标是否正常无异动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审核、签发法律文书,并将审核后的法律文书报分管副局长审查签字后由局长签发或报局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根据本庭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并认真组织好调查研究工作。
第五十六条 根据院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负责做好本庭干警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行政管理、考勤考绩和提请奖惩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担任执行指导组执行长,根据《执行改革方案》确定的对下指导法院,开展好对基层法院指导工作。
第五十八条 完成院领导、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执行长岗位职责
第五十九条 承办执行案件,主持执行组的案件活动,开展执行业务的调查研究,协助庭长完成其他工作任务等。
第六十条 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执行组其他成员承办个别事项,负责管理执行组成员开展执行工作,统一接收执行案件,并对执行组所有案件负全责。
第六十一条 监督、指导执行员、执行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开展工作,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或督促案件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程序办理案件,是否按规定管理执行款物,是否按时限办案等。
第六十二条 决定执行组的工作安排,组织执行组成员评议案件,审核、签发权限范围内的执行法律文书,负责执行文书上网,对执行组成员实行执行日志制考核。
第六十三条 负责执行公开,包括及时公开与定期公开相结合。
第六十四条 组织指挥勘察现场、组织搜查、确定审计。 对疑难、复杂或可能涉及社会稳定、重大影响的案件执行,负责拟定执行方案。
第六十五条 负责对案件拿出明确的执行意见,或听取执行员、执行助理意见,研究、分析、部署案件执行工作,执行组成员有重大分歧的,依照规定报请庭务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六条 绑定执行办案与执行信访责任,对本组信访问题,负责接访、处理或拿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七条 强化对所办典型疑难复杂案件和执行不能案件的宣传,引导申请执行人理性认知执行难。
第六十八条 对督办、上级监督、纪委监督案件,直接办理或拿出办理意见。
第六十九条 熟练掌握“三升四降”要求和《执行工作考评办法》考核指标、《辽宁省法院系统执行指标考核体系的具体办法》考核指标,穷尽执行措施,加强案件办理工作,努力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第七十条 负责安排、监督执行案件系统信息录入工作。
第七十一条 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执行工作经验;积极编写典型案例,向相关部门推荐,以发挥案例的指导、参考作用。
第七十二条 负责本组成员的执行考评工作。
第七十三条 办理庭长、副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执行员岗位职责
第七十四条 执行员是案件办理的具体实施者,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对执行长负责。在庭长、执行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的办理执行案件。
第七十五条 严格执行工作操作规程,对照执行工作考评标准,突出执行工作质效,认真负责的协助执行长办理执行案件,接受执行长的领导及工作安排。
第七十六条 办理执行长交办的工作事项,并回复办理结果及提出下步工作意见。
第七十七条 起草、制作执行法律文书文稿。
第七十八条 指导执行助理、书记员处理执行事务。
第七十九条 参加执行案件的评议并发表意见。
第八十条 办理庭长、执行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执行助理岗位职责
第八十一条 执行助理,是专职执行辅助的人员。在执行长、执行员的督导下,协助进行执行研究、执行文书起草以及其他与执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十二条 协助执行长、执行员进行强制执行,以及处理执行案件程序性、事务性的工作。
第八十三条 起草、制作执行法律文书文稿,协助送达执行法律文书。
第八十四条 协助执行长、执行员接待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办理调、退卷宗事宜。
第八十五条 办理通知、委托、移送、评估、拍卖等程序性事务。
第八十六条 办理执行长或执行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书记员岗位职责
第八十七条 书记员是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通常协助办理执行工作。
第八十八条 在执行长、执行员领导下,参与协助执行工作。
第八十九条 办理执行法律文书打印、复印、盖章等文书事务。办理案件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工作,保证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完整、准确。
第九十条 协助送达法律文书。
第九十一条 负责制作执行笔录。
第九十二条 负责执行组的执行统计工作。
第九十三条 保管执行文书,整理执行卷宗、进行归档等工作。
第九十四条 及时处理各类信件、诉讼材料,做到不丢失、不积压。
第九十五条 为出差办案人员提供服务保障,如借款、订购车(机、船)票、报账等。
第九十六条 办理执行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法警、辅警协助执行工作岗位职责另行规定。
第九十八条 基层法院执行分局局长、政委、庭长职责参照执行,其他人员职责依照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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