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三百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犯罪、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犯罪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国家设立在边境上的界碑、界桩或者是国家建设和保护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故意予以破坏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而将其破坏的,不能构成以上两个犯罪。所谓“破坏”,是指将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砸毁、拆除、挖掉、盗走、移动或者改变其原样等,从而使其失去原有的意义和作用的行为。“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是指我国政府与邻国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历史上实际形成的管辖范围,在陆地接壤地区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走向的标志物。界碑、界桩涉及两国的领土范围问题,非经双方国家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否则不仅会危害我国的领土主权,而且可能引起国际纠纷,影响国家间的睦邻友好关系和国(边)境地区的正常管理秩序。界碑和界桩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形状不同。“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测绘单位在全国各地进行测绘工作所建设的地上、地下或者水上的各种测量标志物,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各种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等。永久性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根据本条规定,对故意破坏界桩、界碑犯罪和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应当指出的是,破坏界碑、界桩罪,无论行为人破坏的界碑、界桩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是钢筋水泥浇铸的,还是一般的木桩,是根据条约埋设的,还是按照历史形成的管辖范围埋设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行为人破坏的必须是永久性的测量标志,如果破坏的是非永久性测量标志,如开挖河道、修建道路、铺设地下管道、建设房屋等临时设置的测量标志,则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界桩、界碑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桩、界碑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界碑、界桩是在我国与邻国接壤地区设置的用以划分两国疆界线的标志物。它涉及到两国领土范围的问题,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否则,就有可能引起两国间的领土纠纷,给国家和人民在政治上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点是本罪与一般破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的行为。这里,所谓“破坏行为”,主要是指捣毁、盗窃、拆除、损坏、掩埋、移动位置,等等。不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使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应视作破坏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国境的界碑、界桩。国家边境上的界碑、界桩,是标志国家领土范围的标记,它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据条约规定埋设的,还可以是按照历史形成的管辖范围埋设的。至于界碑、界桩的具体形式如木桩、铁桩、石碑,等等,均在所不问。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桩而故意加以破坏。至于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贪财,有的是为了泄愤,有的是为了报复私仇进行栽赃陷害等,不同的动机对成立本罪不发生影响,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过失破坏国家边境界桩、界碑的,不能构成本罪。
认定要义
一、本罪与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是指示我国与邻国边境的分界及其走向的标志物,不是一般的公共财物。只有破坏这种标志物才构成本罪;否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其他的犯罪。
二、本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
本罪是故意犯罪。至于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财有的是为了泄愤;也有的是为了破坏国家领土完整。1979年《》第175条第2款曾规定,破坏界碑、界桩,“以叛国为目的的,按照反革命罪处罚”1997年修订刑法时删除了上述规定,且危害国家安全罪也并非均要求以叛国为目的。因此,即使破坏界碑、界桩的目是为了破坏国家领土完整,也应当以破坏界碑、界桩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破坏界碑、界桩案的立案标准为:
1.采取盗取、毁坏、拆除、掩埋、移动等手段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3个以上界碑、界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列为重大案件。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施行 公通字〔2000〕30号)
(七)破坏界碑、界桩案
1.采取盗取、毁坏、拆除、掩埋、移动等手段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3个以上界碑、界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1.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3个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以上规定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证据规格
破坏界碑、界桩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破坏界碑、界桩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一)证明行为人损毁行为的证据:
1.界碑;
2.界桩。
(二)证明行为人毁灭行为的证据:
1.界碑;
2.界桩。
(三)证明行为人擅自移动行为的证据:
1.界碑;
2.界桩。
(四)证明行为人破坏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1.界碑;
2.界桩。
(五)证明行为人破坏界碑、界桩其他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
(1)情节严重;
(2)其他。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可以从轻;
(2)可以从轻或减轻;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
(1)损毁;
(2)毁灭;
(3)移动。
2.犯罪对象;
3.危害结果;
4.动机;
5.平时表现;
6.认罪态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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