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闻明、杨毅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案

发布时间:2020-07-22

闻明、杨毅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 闻明,男,36岁,原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组长兼证券保管员。

  被告人 杨毅,男,24岁,原系湖南省长沙市七七0厂工人。

  1995年2月18日,闻明、杨毅盗窃案由宁波市江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995年10月5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盗窃罪挪用公款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下半年至1994年6月间,被告人闻明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组长兼证券保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其保管的175万元国库券私自卖掉,得款193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1994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明在担任证券部代理出纳期间,利用帮助证券部临柜汇总证券、代保管收据和填写成交单之机,采用现金收入不记帐、隐匿证券代保管收据记帐联和存根联的方法,多次将客户购买国库券、债券的现金收入侵吞,合计人民币135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票。案发后,尚有122万余元赃款无法追回。

  1994年9月22日,被告人闻明所在公司领导发现其用巨款炒股后即令其交出保管的库房及证券保管箱钥匙。闻明自感罪行即将败露,即起盗窃邪念。次日,闻明趁证券部经理不备之机,窃取了对方保管的保险箱钥匙。当晚,闻明用其早已配置的钥匙打开库房门,又用窃取的钥匙打开存放有价证券的保险箱,窃得建设银行投资债券、国库券总计价值人民币324万余元。然后,携带窃得的巨额有价证券潜逃至贵州、云南、四川、湖南等地,期间兑换有价证券103万余元,连本带息得赃款133万余元。

  1995年1、2月间被告人杨毅与逃窜至长沙市的被告人闻明相识。杨毅明知闻明所携带的证券系盗窃所得,仍单独或与闻明一起在长沙、成都等地兑换现金40万余元,杨毅分得赃款12万余元。案发后,追回有价证券及现金共254万余元,其余35万余元被其两人挥霍。

  1995年11月2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闻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毅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闻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闻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巨额国库券、债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闻明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巨额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额均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原判定罪准确,对盗窃罪、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适当。1996年6月4日终审判决:

  一、撤销原判对被告人闻明贪污罪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罪名的判决;二、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闻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审盗窃罪、挪用公款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核准被告人闻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20日,对被告人闻明执行死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闻明、杨毅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案

发布时间:2020-07-22

闻明、杨毅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 闻明,男,36岁,原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组长兼证券保管员。

  被告人 杨毅,男,24岁,原系湖南省长沙市七七0厂工人。

  1995年2月18日,闻明、杨毅盗窃案由宁波市江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995年10月5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盗窃罪挪用公款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下半年至1994年6月间,被告人闻明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组长兼证券保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其保管的175万元国库券私自卖掉,得款193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1994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明在担任证券部代理出纳期间,利用帮助证券部临柜汇总证券、代保管收据和填写成交单之机,采用现金收入不记帐、隐匿证券代保管收据记帐联和存根联的方法,多次将客户购买国库券、债券的现金收入侵吞,合计人民币135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票。案发后,尚有122万余元赃款无法追回。

  1994年9月22日,被告人闻明所在公司领导发现其用巨款炒股后即令其交出保管的库房及证券保管箱钥匙。闻明自感罪行即将败露,即起盗窃邪念。次日,闻明趁证券部经理不备之机,窃取了对方保管的保险箱钥匙。当晚,闻明用其早已配置的钥匙打开库房门,又用窃取的钥匙打开存放有价证券的保险箱,窃得建设银行投资债券、国库券总计价值人民币324万余元。然后,携带窃得的巨额有价证券潜逃至贵州、云南、四川、湖南等地,期间兑换有价证券103万余元,连本带息得赃款133万余元。

  1995年1、2月间被告人杨毅与逃窜至长沙市的被告人闻明相识。杨毅明知闻明所携带的证券系盗窃所得,仍单独或与闻明一起在长沙、成都等地兑换现金40万余元,杨毅分得赃款12万余元。案发后,追回有价证券及现金共254万余元,其余35万余元被其两人挥霍。

  1995年11月2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闻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毅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闻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闻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巨额国库券、债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闻明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巨额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额均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原判定罪准确,对盗窃罪、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适当。1996年6月4日终审判决:

  一、撤销原判对被告人闻明贪污罪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罪名的判决;二、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闻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审盗窃罪、挪用公款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核准被告人闻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20日,对被告人闻明执行死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