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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五旬男子在麻将馆内贩卖毒品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0-11-23

      中国法院网讯(刘玉芳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7月10日下午,李某帮助曾某、熊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麻将馆小房间内交易,次日下午18时许,刘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俗称“麻古”)二粒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冰毒二小袋卖给曾某。

  2020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经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传唤后到案。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人民币2000元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以上所述,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贩卖毒品罪中,只要有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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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10日下午,李某帮助曾某、熊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麻将馆小房间内交易,次日下午18时许,刘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俗称“麻古”)二粒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冰毒二小袋卖给曾某。

  2020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经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传唤后到案。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人民币2000元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以上所述,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贩卖毒品罪中,只要有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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