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前男友能否适用《反家庭暴力法》?11月25日,最高法与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就对此给出明确答案: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最高法的案情通报,包女士(女)与洪先生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洪先生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包女士,导致包女士头皮裂伤和血肿。
包女士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洪先生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女士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女士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洪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包女士担心洪先生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洪先生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女士,威胁包女士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最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
主要有三方面典型意义:首先,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其次,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
再次,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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