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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六十六条 生效日期及效力范围》

发布时间:2020-12-21 16:51:41

条文内容

第二百六十六条 内容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设定的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其他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效日期及效力范围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11条,本条第1款对生效日期作了相应修改。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行政强制法》、《禁毒法》已经实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本条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出境入境管理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条规定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设定的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立法法》第86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本条已经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裁决:本规定实施之前制定的规章(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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