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
(2009年4月3日公通字[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查处了一批侮辱、诽谤案件,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贡献。但是,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为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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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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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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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条文内容第二百六十六条内容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设定的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公安部其他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六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生效日期及效力范围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11条,本条第1款对生效日期作了相应修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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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条文内容第二百六十五条内容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包括本数或者本级。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六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以上”、“以下”、“内”的范围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9条,本条未作修改。按照通常的立法惯例,除非有特别注明,“以上”、“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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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条文内容第二百六十四条内容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六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8条,本条未作修改。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既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又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据。为配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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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条文内容第二百六十三条内容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统一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处理等情况以及相关文书材料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六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推进执法办案信息化要求的规定本条是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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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条文内容第二百六十二条内容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六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的完整性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7条,本条未作修改。行政案件案卷中的法律文书和定性依据材料要客观、准确反映公安机关办案时的真实情况,即要将办案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和各种案卷材料如实整理,全部整齐归卷。既不能将应当入卷的材料不入卷,也不应将不该入卷的内容纳入,更不能毁损伪造有关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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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条文内容第二百六十一条内容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二)证据材料;(三)决定文书;(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六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案件案卷的主要内容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6条,本条未作修改。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从公安机关受理或者发现案件到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的全部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一个完整的案卷应当能够使阅卷人全面了解案件的全貌。案卷一般要有卷宗封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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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条文内容第二百六十条内容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六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行政案件案卷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5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公安机关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应当按照要求装订立卷,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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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条文内容第二百五十九条内容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五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4条,本条在批准终止调查的主体中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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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条文内容第二百五十八条内容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五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结案的情形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3条,本条增加了一种结案的情形,即第5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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