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T 167—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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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毒 尸 体 检 验 规 范
Detection standard of poisoning cadaver
1997-05-15批准 199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说 明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黄光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毒尸体检验的内容、步骤、方法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法医解剖。
2. 总则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中毒尸体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及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 中毒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1 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有助于尸检步骤和毒物化验检材采取方案的选择和制定。
3.2 解剖台预先冲洗干净,所用器械、手套等预先洗净、晾干,不得沾染各种消毒药液或其他化学药品。
3.3 准备收集检材的容器,抽吸血、尿的注射器等均应预先洗净、晾干。以玻璃容器最好,质量好的塑料袋也可用。玻璃瓶口不要用橡皮塞,因其可溶于某些毒物(如氯仿、酚)。
3.4 准备毒物化验箱,某些简易快速的毒物化验方法在尸体解剖台旁即可应用,如普鲁士蓝试验测氰根、间苯二酚氢氧化钠试验测敌敌畏和敌百虫、铜片试验测砷和汞及煮沸试验测一氧化碳血红蛋白等,有助于迅速获得尸检诊断。
4. 尸表检验
4.1 检查衣服上有无特殊气味,有无流涎、呕吐物或排泄物污染,有无药物流注或腐蚀的痕迹;翻查口袋内有无药物残渣,有无遗书或与案情有关的文字材料。
4.2 注意尸斑的颜色,如一氧化碳中毒呈樱红色;部分氰化物中毒呈鲜红色;亚硝酸盐中毒呈青褐色。
4.3 痉挛性药物中毒者尸僵甚强,部分有机磷农药中毒尸体可见腓肠肌、肱二头肌和腹直肌等显著挛缩。
4.4 观察瞳孔大小,如多数有机磷中毒尸体有缩瞳现象(直径在3mm以下);巩膜有无黄疸,口腔粘膜和口周围皮肤有无流注腐蚀;牙龈有无铅线或汞线;其他体表部位有无化学烧伤。
4.5 全身皮肤有无新的注射痕迹(排除急救注射);有无陈旧的注射疤痕,甚至引起血管硬化或皮下硬结;肢体皮肤有无毒蛇咬伤牙痕。
4.6 在女性尸体注意检查明道内有无毒物,外阴部和阴道粘膜有无腐蚀坏死。
5. 尸体解剖
5.1 解剖中毒尸体,在尚未收集供毒物分析用检材以前,一律不得用水冲洗。
5.2 对疑为中毒致死的尸体,应按常规全面系统地进行法医解剖。
5.3 因法医工作中所见中毒多数通过胃肠途径,应由主持尸检者亲自检查消化系统。
5.3.1 先观察食管粘膜有无腐蚀、坏死。
5.3.2 剪开胃时注意有无特殊气味、胃内容物的性状及胃粘膜的变化。
5.3.3 如经洗胃或中毒时间较长的案例,须注意检查十二指肠、空肠及其内容物。
5.3.4 某些毒物(如无机汞化合物)可经结肠排泄,须注意检查结肠病变。
5.4 其他尸检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与一般法医尸检操作相同。
6. 毒物化验检材的采取、保存和送验
6.1 检材的采取
6.1.1 疑为中毒的尸体因故不能进行尸体解剖时,可从左侧第四或第五助间隙,针头向背侧、略向右下方刺入,从心腔内抽吸血液;并在耻骨上从膀胱内抽吸尿液。
6.1.2 血液
6.1.2.1 一般从心腔内抽吸血液50~100mL。
6.1.2.2 如尸检时间较迟,应取周围血(如锁骨下静脉、颈静脉、股静脉等)。可用注射器抽吸,也可在取出胸、腹腔脏器后挤压大腿或上臂内侧,于股静脉或锁骨下静脉断端用大号试管盛接血液。
6.1.2.3 在任何情况不应从体腔取已被稀释和污染的血液。
6.1.2.4 供光谱检查的血液,应注入10~15mL的玻璃瓶(管)内,直装至瓶口并用瓶塞塞紧,以免瓶中残留空气。
6.1.2.5 应取10mL血液,可加入氟化钠,用量为加至含1%(W/W);因其能抑制细菌生长,可用于血液酒精含量测定。
6.1.2.6 因氰化物是挥发性毒物,放置较长时间后可使血中含量下降,故应尽快送实验室化验。
6.1.2.7 颅脑损伤引起硬膜外或硬膜下血肿者,应取血块(液)做酒精含量测定,可反映损伤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
6.1.3 尿液
尿应全部收集。如膀胱空虚,则保留全部膀胱,即使仅存1滴尿液,也可用于微量测定;也可取膀胱冲洗液作毒物化验。
6.1.4 胆汁
应全部保留。解剖时从肝完整剔出后,单独放一容器内;也可将肝的脏面置于切脏器台一侧边缘,剖开胆囊,使胆汁流入在其下方盛接的玻璃瓶(或试管)内。
6.1.5 胃及胃内容物的检验
6.1.5.1 结扎胃的两端,取出后放在洁净的搪瓷盘内,沿胃大弯侧剪开胃壁。
6.1.5.2 操作过程中要防止胃内容物流失。
6.1.5.3 如从中发现残余药片、胶囊、颗粒、晶体、油滴或有毒植物的根、茎、叶、种子等,即分别拣出并单独保存。
6.1.5.4 将胃内容物小心倒入带瓶塞的广口瓶中,记录总体积,称重。
6.1.6 肠及肠内容物
将肠管分段结扎取出后分别取其内容物装瓶送验,因从肠段内毒物分布情况有助于估计服毒时间。
6.1.7 肝
应取500g肝,用作测定肝组织中毒物的致死浓度。
6.1.8 肾
能化验多种毒物,特别是金属毒和磺胺类等,应取一侧肾。
6.1.9 脑
脑组织含丰富的类脂质,故对脂溶性毒物是良好检材,应取500g。由于玻璃体解剖部位的特点,较少受尸体腐败或污染的影响,可用注射器从眼球前外侧穿刺缓慢抽吸(每侧约可抽吸2mL)。
6.1.11 其他检材采取
6.1.11.1 如疑为砷或铊等慢性中毒,应采集头发和指甲。
6.1.11.2 头发应连同毛根拔下,不要剪取;拔下后摆顺,束好,便于分清毛根和毛尖
6.1.11.3 指甲也应完整拔下,所需量约5~10g。
6.1.11.4 如疑为慢性铅中毒宜取骨骼,一般取股骨中段,量为200g。
6.1.11.5 对吸入毒气或挥发性溶剂中毒者,应留一侧肺为检材。
6.1.11.6 如尸体高度腐败、不能采血、内脏已液化消溶时,可取骨路肌(腰大肌或大腿肌肉)约200g作为检材。
6.1.12 如疑为毒物通过注射途径进入机体,应将注射处皮肤洗净,然后切取针孔周围软组织约7~8cm3,并切取肢体对侧的软组织作为对照检材。
6.1.13 疑为毒物经阴道进入机体者,应取阴道和子宫为检材。
上述各项需收集检材的量,由于毒物分析方法的进展、检测灵敏度的提高,可根据送检实验室的条件酌情减少。
6.2 检材的保存
6.2.1 各种检材应分装于各容器内,及时冰冻冷藏。
6.2.2 不宜加防腐剂,必要时加乙醇(化学纯),送检时并附一瓶所用乙醇样品作对照。
6.2.3 不宜用福尔马林液作防腐剂,但已经福尔马林液固定过的组织,仍能提取几种毒物,如金属毒、巴比妥类、安眠酮、导眠能、氯喹、烟碱及亚硝酸盐等。需取所用福尔马林液作为对照样品送验。
6.3 检材的送验
6.3.1 检材要严密封签,注明死者姓名、检材名称、收集日期,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6.3.2 随同检材另附一份材料,说明案情、中毒症状、尸检所见及化验目的(提出建议重点化验哪一种或哪几种毒物或仅要求排除常见毒物中毒)。
6.3.3 及时送法医毒物分析实验室检验。
6.4 疑为中毒案例的尸体挖掘
6.4.1 有些案例往往在尸体埋葬一段时间后才提出中毒的怀疑,在估计有可能检出某种毒物或排除某些毒物的前提下,尸体挖掘应尽早进行。
6.4.2 尸体挖掘前应仔细分析怀疑的毒物的种类、尸体埋葬的季节、时间长短和环境条件对毒物的影响。
6.4.3 开棺前须设计好尸体挖掘和检材采取的操作方案。开棺时应避免覆土落入棺内污染尸体。
6.4.4 检材采取一般应取胃及肝、肾或相当于该部位的腐烂肉泥,也可采取肌肉、毛发、指甲、骨骼等检材,分别装瓶备验。
6.4.5 需同时收集棺木旁的泥土、棺内衣物、液体等作对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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