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31日 政法[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并报告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实施修改后的中的三个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审判法庭席位设置问题。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度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右下方设书记员席,以区分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的不同职能;
人席置于审判台前方右侧;被害人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置于公诉人席右侧;辩护人席置于审判台前左侧;
、鉴定人席置于公诉人席右侧;被告人席设于审判台正面,采用低栅栏(见附图)。审判台适当高于其他席位,以体现审判法庭以法官为主导的特点,同时可避免因审判台与其他席位都在一个平面上,以致旁听席人员的视线被书记员、证人、鉴定人、被告人挡住,而看不到审判员的弊端。
二、关于开庭审判人员入庭时,公诉人是否起立问题。鉴于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能特点,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时,公诉人不起立,有一定理由。为避免在法庭上出现其他人起立而公诉人不起立的尴尬场面,改为法庭开庭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时,在场人员一律不起立。而在法庭宣告人民法院判决时,在场人员(含公诉人)全部起立,以显示国家法律的尊严。
三、关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时间问题。案中证据,必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控辩双方示证、质证后,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为了严肃执法,保证办案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当庭移交人民法院,其他案卷材料可在休庭后三日内移送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对定案证据全面审查,作出判决。对于二审需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开庭后将证据材料退给人民检察院,待二审开庭后再全部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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