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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4 10:25:16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把劳动教养事业办得更好,现决定将劳教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生产上实行企业管理,在预算收入科目上单列劳教一项。劳教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盈余上交地方财政,亏损由地方财政补贴。

望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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