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发〔1983〕181号)
国务院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检察院的实际需要和当地财力的可能,有计划地逐步加以解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日)
全国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关怀下,经过几年的努力,各级检察院工作条件逐步有所改善。但现有的工作条件,同担负的日趋繁重任务的要求,同实际工作的需要,都有很大差距,严重地影响了检察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检察队伍的稳定。特别是严厉打击和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展以来,各级检察院在工作条件方面的困难更加突出了。由于任务大量增加,对解决这些困难的要求也更加迫切了。现将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业务经费问题
检察院的业务经费主要包括办案经费、装备购置费、专业会议费和宣传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现行财政制度,检察机关业务经费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各级检察院筹建时,有些部门不了解检察机关性质,没有拨给开办费、业务费,或者拨给的很少,与实际需要相差很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通知》,但实际上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反映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不少地方办公无桌椅,办案无旅费。有的地方对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的案件,因经费紧张而不能进行。有的地方只有行政经费而无办案经费,或拨给包干经费,只够日常办公用品费用。
检察机关的业务经费应按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三十六号文件规定,既要“单列户头”,又要“给予保障”。可由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编造预算,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具备统管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分级编报预算、分级负担和分级管理使用的办法。
二、办公用房问题
各级检察机关在十年内乱中原有的办公用房被其他单位占用,现在要不回来,新建用房又无经费。据粗略统计,全国三千零八十九个检察院,仅有30%多解决了办公用房,而大多数是临时租借旧房子办公,条件很差,非常拥挤。有些基层检察院仅有租借的一、两间办公用房,有些人只能在门过道或走廊里办公,开会要到院子里或树林里。有的县检察院因为没有房子,机关牌子只能挂在大树上。
我们希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能将检察院所需的办公用房列入地方建设项目,分批分期地给予解决。
各级检察机关干警的宿舍更是困难,希望各地人民政府分期分批加以解决。
以上请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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