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21-01-07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刑事被告人提出保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不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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