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刑讯逼供会受到怎样的处分?、暴力取证罪与的区别是什么?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刑讯逼供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七条
内容
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解释
本条是关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处刑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两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者逼取证人证言 的目的。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逼取的口供、证人证言事后是否被证实符合事实,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案件中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
“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为。
“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不知道案件情况或者知道案件情况但拒绝作证的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迫提供证言的人,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证人”。
“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和逼取证人证言过程中,故意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使用暴力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残疾或者死亡。
刑讯逼供和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依照本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的 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1、二者的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 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非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成为犯罪主体;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所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被指控有犯罪 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则是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任何公民;
3、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 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使用暴力逼取口供或者证人证言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拘禁 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逼取口供、证人证言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的构成则没有这一要求。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总结的关于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