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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数据领域的综合性专门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暂行条例(草案)》:首提“数据权益”保护,禁止利用大数据“杀熟”

发布时间:2021-01-07

       2020年12月28日,广东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我国首部数据领域的综合性专门立法,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明确规定收集、处理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须得到明示同意。

       大数据已应用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催生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的同时,也给保护好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利益带来巨大挑战。如何平衡促进数据经济发展与个人数据尤其是涉及隐私的数据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深圳此次立法的重点。

       《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和利益损害受偿等数据权益,这也是在国内立法中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收集、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其中,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即必须是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主动作出声明或者自主做出肯定性动作予以明确授权同意。自然人还有权随时撤回被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意。撤回同意后,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者要对数据及时删除。但是,不应影响在撤回前基于同意作出的合法数据处理。

       结合深圳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经验,《草案》还规定在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企业正当利益等情形下,可以无须征得个人同意收集处理自然人数据。

       《草案》提出建立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制度。政府各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资源蕴藏着巨量的经济信息,通过增值开发不仅可以给市民带来便利,也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草案》通过一系列创新规定,打破信息孤岛,推动公共数据深度开放、全面共享。

       近年来,涉及企业数据权益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企业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草案》明确经营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数据,对其产品产生实质性替代。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大数据“杀熟”,《草案》规定,经营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不得通过分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记录、偏好等数据,对商品或者服务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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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8日,广东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我国首部数据领域的综合性专门立法,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明确规定收集、处理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须得到明示同意。

       大数据已应用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催生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的同时,也给保护好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利益带来巨大挑战。如何平衡促进数据经济发展与个人数据尤其是涉及隐私的数据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深圳此次立法的重点。

       《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和利益损害受偿等数据权益,这也是在国内立法中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收集、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其中,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即必须是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主动作出声明或者自主做出肯定性动作予以明确授权同意。自然人还有权随时撤回被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意。撤回同意后,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者要对数据及时删除。但是,不应影响在撤回前基于同意作出的合法数据处理。

       结合深圳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经验,《草案》还规定在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企业正当利益等情形下,可以无须征得个人同意收集处理自然人数据。

       《草案》提出建立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制度。政府各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资源蕴藏着巨量的经济信息,通过增值开发不仅可以给市民带来便利,也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草案》通过一系列创新规定,打破信息孤岛,推动公共数据深度开放、全面共享。

       近年来,涉及企业数据权益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企业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草案》明确经营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数据,对其产品产生实质性替代。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大数据“杀熟”,《草案》规定,经营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不得通过分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记录、偏好等数据,对商品或者服务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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