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侦查的原则是什么?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的区别是什么?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秘密侦查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五十三条 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实务指南
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内容,是讨论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中使用可题的前提条件。技术侦查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不仅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邮件检查等各种秘密使用的特殊技术手段,而且包括在一般性侦查中存在技术运用的侦查手段。如在勘验、检查中某些仪器设备的使用,为鉴定和判断某些事实而进行的鉴定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多数案件都存在技术侦查。
狭义的技术侦查,是一种特殊的秘密侦查,不但以特定的侦查技术为支撑,而且强调不为行为对象所知,即秘密性,是以特定技术所进行的侦查,它不等于侦查技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都是指狭义的技术侦查所采取的措施,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为了侦查某些特定犯罪,而秘密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或者侦查手段,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秘密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以及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手段。
关于技术侦查指施的范围,还需耍注意秘密侦查的问题。所谓秘密侦查,是指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所进行专门调查工作或者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具有一定的交叉包容关系,在进行秘密侦查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采用一些技术侦查措施,正是基于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刑事诉讼法将秘密侦查规定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
但是,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措施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秘密侦查是一种侦查方法,主要强调该种侦查方法下相关人员对身份、目的的隐蔽性;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手段,主要强调在侦查活动中运用的一些技术性措施。
因此,不能当然认为秘密侦查被规定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就应当认为秘密侦查方法的采取也应当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批准决定期限等规定的限制。实际上,秘密侦查不同于技术侦查措施,有其特别的适用程序规定。
需要注惫的是,秘密侦查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隐匿侦查,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隐匿其身份开展的调查取证活动,如侦查人负卧底侦查、特情侦查等形式。另一类是秘密监控,即不派出有关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但对或者相关人员的犯罪活动进行监控,典型的形式就是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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