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根据诉讼参与人与案件审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这两类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刑事诉讼进程的影响程度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我国《》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辩护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该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都应当尊重和保护,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并且有责任采取措施排除他们在行使诉讼权利过程中的各种障碍。
第二,诉讼参与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享有控告权,有关机关对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依法处理。
第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司法实践中应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尽告知义务,即必须详尽告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二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不得故意刁难和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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