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分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四个级别,那么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哪些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受理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的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时,即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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