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由此可见,关于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如果你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