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哪些案件?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的整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的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