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那么案件相关人员需要回避或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情形都有什么呢?庭立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回避事由的相关内容如下: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回避的其体情形,大致如下:
1、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审判人员违反规定,有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 审判人员由于工作原因参与过刑事诉讼的其他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与过本案贡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人第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施行 法释〔2012〕21号)
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申请书(申请回避用)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申请你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写明被申请回避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制定,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回避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被申请回避人员可以是审判人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4.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以上就是刑事回避的具体事由 如果你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