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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务渎职罪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08 17:20:53

一些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会按照渎职罪来处理。

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的,立案的标准依据犯罪的罪名而定的,如果是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10万的,就会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认定标准是什么

1、不征、少征税款犯罪(刑法第404条)

(一)此类违法犯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即税务干部,主体是个人。这不仅包括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核定的人员,还包括指使下级税务人员不征、少征税款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税务机关作为单位不能成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应该征收税款,却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故意不征或少征税款,常见的作案动机是上级、亲朋好友打招呼说情等。

(三)客观方面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规定,此罪造成损失的标准是10万元,或虽不足10万元,但具有索贿、受贿或其他恶劣情节的。

在税务工作中主要在征收环节和稽查环节易发生这类问题。从有关案件情况看,这类违法违纪行为的手段具体表现为在征收过程中发现虚假申报却故意予以通过审核,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允许抵扣,或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多查少报、查而不报。

2、多售发票犯罪

这里所讲的发票既包括增值税专用票及“四小票”等可抵扣凭证,也包括普通发票。立案标准规定,由于违反规定发售发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都应予以立案。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在主体、主观方面及造成的后果上,与不征少征税款的违法犯罪一致,但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别。概括地讲,多售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按规定的对象发售发票。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一般纳税人发售,但有的税务人员却向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发售。

(二)不按规定的票种和规定的数量发售发票。如:应当发售定额或限额发票的,却向其发售了大面额的发票。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发售发票。如按规定在发售发票前,必须对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进行查验,有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却违规操作,没有查验即对其发售发票,致使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或者纳税人的大量应纳税款没有被及时征收。

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发票的审批环节和发票的发售环节。一是不按规定进行审批。按照目前发票管理的规定,对纳税人发售发票,首先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审批的内容主要是发售发票的种类、是否同意发售发票以及发售发票的数量。在这一环节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不能发售发票的,审批同意向其发售发票,第二,应该控制发票发售数量的,在审批时对发售数量不加控制,第三,错误地批准发票的种类。二是不按规定进行发售。根据目前规定,发票发售人员必须根据审批人员审批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进行发售,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别发售人员往往有章不徇,擅自发售发票。

3、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犯罪

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在主体、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上与前述两种违法犯罪完全一致,但在客观方面存在着不同。概括地讲,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的行为主要发生在申报抵扣环节,并给国家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徇私舞弊准予抵扣虚假扣税凭证注明的税额;

(二)徇私舞弊违反有关抵扣时限的规定,准予提前抵扣税额,如商业企业购货未付款、工业企业购货未入库、外购应税消费品尚未领用等;

(三)徇私舞弊准予抵扣按规定不予抵扣的税额;

(四)其他形式。如对存疑的发票不协查就同意抵扣。

4、徇私舞弊批准出口退税罪

目前,我国对出口产品的税收实行“免、抵、退”方式,其基本含义是:本环节免税,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退税。

这种违法犯罪在主体、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前述三种完全一致,但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存在着差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办理出口退税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和骗税分子勾结,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骗税分子用于骗税;

(二)和骗税分子勾结,该严格执行退税政策的没有执行,或者执行得不到位,例如扩大退税企业范围、货物范围、擅自提高退税率等;

(三)未认真按照总局规定的审核要求和工作程序审核退税凭证,应发函调查的未发函,尚未排除一切疑点就办理了退税,造成国家退税款的损失10万元以上;

(四)对申请企业提供表单的真伪、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等不进行认真审核;

(五)明知企业为虚假出口或企业提供的手续不全而予以批准退税。

5、关于现行刑法第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主要是指在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稽(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并构成犯罪,因徇私情不移送司法处理,从而构成犯罪的。在税务部门纳税人是否构成偷税,是由稽查部门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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