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到底用不用负刑事责任?这个问题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法律会对所有的犯罪行为作出处罚,精神病人是一种特殊的群体,因为其并不能辩论和控制行为,所以特别规定了其处罚规则。有的人误以为精神病人犯罪不用受处罚,那么精神病人犯罪怎么处理?庭立方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四条 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释义】
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这里的“暴力行为”是指以人身、财产等为侵害目标,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人身安全”有广义狭义之说,广义的“人身安全”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住宅、人格、名誉等安全;狭义的“人身安全”,一般仅指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一般是指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
二、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里的“法定程序鉴定”,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由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精神病人进行的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不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对于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不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如已经严重残疾等,丧失了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则不需要再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而不能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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