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记者罗沙)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并回应了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热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这份意见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以保证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平衡,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等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有条件的法院,由少年法庭审理。
姜启波说,从审判实践来看,未成年人案件多数在基层法院,因此,意见提出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意见还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特点和需要,为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加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培训,不断提升、拓展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
将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作出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对此表示,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要切实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
“必要时,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周加海说。
对于近年来时有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充分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精神,宣示“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的态度立场。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同时,更要落实好、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周加海说,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社会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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