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1月20日,法律援助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分为7章,包括总则、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程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1条。
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2003年,国务院制定法律援助条例,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不够充分、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苏军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及时制定法律援助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明确法律援助提供主体
草案将法律援助定义为:“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明确了法律援助对象除经济困难公民外,还包括诉讼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限于公民)。
张苏军说,考虑到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现状及保障水平,对福利机构、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各地可组织律师提供减免费用等法律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法律中暂不作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包括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
考虑到当前律师资源分布不均,中西部地区仍有一些无律师县或者律师资源缺乏的地方,为了适应值班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刑事诉讼改革需求,草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为法律援助提供主体之一,并对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专门规定。
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现状,草案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适当扩大。
刑事法律援助事项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外,根据当前刑事诉讼改革需求,结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草案增加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通知的法律援助事项包括“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和“复核案件的被告人”。
关于民事法律援助,草案增加规定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请求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两类情形。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草案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设置了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今后通过立法或者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供了依据。
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职
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草案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的一种服务形式,并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保障值班律师履职,有关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程序
草案第四章对法律援助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通知指派、权利告知等义务,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济困难审查、决定和指派、办理情况报告等程序作出规定,明确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等情形。同时,对法律援助人员工作规范、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援助、救济程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
考虑到法律援助工作程序的具体时限属于操作层面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已有明确规定,并且法律援助事项难易程度不同、情况复杂,草案对此仅作原则性规定
设置专章落实保障措施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法律援助属于国家责任,明确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责。设置保障措施一章,对总体发展要求、经费保障、培训、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等作出规定。
张苏军说,对于实践中一些地方提出办案补贴标准较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后经费需求增长较大、落后地方经费困难希望加大中央财政转移力度等意见,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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