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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算开设赌场罪?

发布时间:2021-02-13 16:34:58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实践中,常见的多是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偏僻的场院、宾馆或地下室等不易被发现的地方,雇用一些看家护院的打手,配有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设备,如老虎机、轮盘机、牌桌等。

应当注意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赌博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近年来在网上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也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11日颁布并施行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中,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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