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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2-17 16:44:4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而非具体危险犯。危险驾驶的几种行为都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但法律规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并未发生,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等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形态上则属于具体危险犯,它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的,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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