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如果是非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不构成此罪,而构成保险。
(二)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有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三)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并将骗取的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行为。
(四)客体要件
侵犯了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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