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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涉嫌保险诈骗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刘琳娜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5-24 11:46:07 浏览:752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43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保险诈骗罪

结果:缓刑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认罚

封面语:民营企业家为使受害员工得到更多赔偿,一时糊涂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导致最终触犯保险诈骗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刘琳娜介入后通过对其所涉的罪名、犯罪情节、量刑幅度的精准分析,以及通过对刑事政策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Z某成功获得缓刑。

、案情简介

涉及人员:Z某,本案被告人,某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

Y某,电力公司员工(死者)。

2019年4月,某电力公司为其公司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无忧团体意外险”,其中员工Y某职业标注为“电力工程内线安装工”。后Y某在攀爬10千伏高压电线杆进行操作时触电身亡。后被告人Z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电力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Y某在维修箱式变电站时触电身亡为由理赔,后保险公司将50万元保险理赔金转入死者Y某家属账户。2021年,该保险公司核查发现被骗遂报案。2021年7月20日,Z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7月21日,L某亲属将50万退还至该保险公司。后检察院对Z某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五年。

、办案过程

Z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丈夫Z某来至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商瑶律师、刘琳娜律师为其爱人进行辩护。

商瑶、刘琳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Z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Z某沟通案情

商瑶、刘琳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对Z某进行了会见,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以及其家属的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会见Z某了解案件的细节,并告知其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Z某家属Z某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和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精简版):

辩护人认为某电力公司虽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但事实上Y某的意外事故依然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同时对于Z某的犯罪情节应当仅以数额较大进行量刑,且Z某具有诸多量刑情节,故请求对Z某适用缓刑。

1、辩护人认为本案Y某的死亡应当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1)从本案险种分析,符合理赔条件:2019年4月29日,某电力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公司员工共计20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29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为:以团体的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其核心在于“团体”和“意外”,而本案中被保险人Y某(事故死亡者)系某电力公司的员工,不但在投保团体名单中,而且是在工作过程中因触电发生意外而死亡,完全符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2)从本案项下保险责任和对应保险免责条款分析,具备理赔要件。从合同当中约定的条款可以明确得知,本案事故的发生均不属于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3)辩护人经搜索查询得知:电力工程内线安装工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检查、安装、调整高、低压厂用配电装置、完善竣工图样,填写施工记录和质量验收签证等事项。也就是说,电力工程内线安装工的工作范围是包括高压的更进一步的说明了被保险人的险种范围包括高压。即本案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范围。

2、本案中被告人Z某主观恶性很小。根据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在问到Z某是否事先知道保险公司能够赔付50万元。Z某的回答是“当时不知道,当时想着试一试,没想到赔这么多”。可见,Z某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其这么做的原因是考虑到Y某家里还有幼子,且Y某毕竟身亡,故向为其家属多争取一些赔付的主管心态。

3、Z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20日对该案立案侦查,而本案被告电力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就将案涉的50万元保险金退还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于同年7月22日向公安机关递交《撤案申请》,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撤案,说明被告人Z某以及被告单位电力公司对本案持有积极的态度,也深刻认识到了其错误的行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

4、Z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辩护人认为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做出明确规定,辩护人认为50万元不应当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该解释已于2013年1月18日废止。因此,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当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单位涉嫌骗取50万元保险金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

6、本案被告电力公司系民营企业,被告人Z某为民营企业家,若被判处实刑对于企业的经营影响是巨大的。被告人Z某作为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负责人,集单位的主要业务均于一身。其被羁押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甚至企业的生存都存在问题,也影响了员工的就业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两年也多次表达了对民营企业家应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的意见。同时根据本省人民检察院也发布的相关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专项活动,扎实落实最高检“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处缓刑的不提实刑的建议”的意见,结合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诉讼进展情况,对被羁押的民营企业家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梳理发现问题,对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建立并形成“每案必审”“全面审、书面审”的长效工作机制”。故请求人民法院切实发挥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以及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L某适用有期徒刑缓刑。

7、在国家和社会面临灾难和危险时,由Z某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电力公司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始终铭记企业社会责任,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2020年初,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并迅速蔓延,政府为遏制疫情决定建立隔离医院,该公司在新春佳节之际积极响应号召,紧急调动人员进场,全程保障了电力施工以及所有治疗新冠肺炎的医疗设备、器械顺利、快速、正常的投入使用。对此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出具了表扬信,对涉案电力公司的此次行为表示感谢。2021年10月份,持续的强降水导致我省某地洪水爆发,Z某所在涉案公司第一时间指派员工迅速前往受灾区,连续奋战在抗洪抢险的一线,转移被困群众。随着洪水的缓慢退去后又根据受灾情况立即开展保电复电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恢复送电工作,为灾区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提供了保障。对此我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其出具了嘉奖函,以表感谢。

综上,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对Z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目前司法解释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还未确定,故本案结合社会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以及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判罚。同时,因被告人Z某系民营企业家,一直在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受到过嘉奖和表扬,并且Z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Z某从轻处罚。再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最终判决Z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办案心得

本案中,Z某的行为虽然是在为因公逝去员工的遗孀遗孤谋福利,想让他们在失去丈夫、父亲后的日子能够好过一些。但是,法不容情,法律终究是不可触碰的红线,更是底线。而本案之所以最终能够使得Z某获得缓刑,在于辩护人当庭以及庭后多次与承办法官就目前司法解释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量刑标准问题进行沟通,认为应当以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同时提出被告人Z某系民营企业家的辩护思路,才得以使Z某最终能够获得缓刑。由此,辩护人也不由的发出感慨:我国目前处于法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经济也处于改革发展时期,因此,各项法律法规常常推陈出新,法律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要为客户提供最贴切正确的法律服务,就必须保证对最新经济社会动态和司法实践、法律理论等的全面学习和把握,才能不断提高自己法律服务的质量,做出有效辩护。

同时,本案过后,辩护人也更确认了曾选择做一名刑辩律师的正确性。虽然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愿意承办刑事案件,不喜欢办这种挣钱少风险大的案子。但我们依然醉心于刑事法庭上那种唇枪舌战、酣畅淋漓的辩论;更沉迷于维护公平正义,让当事人免受不当处罚之后的成就感。我想我们是自豪的,因为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每个人心里都有着一种特殊的追求。以上是自己的一点体会,希望与各位律师同仁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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