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犯。如果是非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不构成此罪,而构成保险。
那么在保险诈骗中内外勾结行为是如何认定罪行的呢?
律师解答
的共同是指行为的共同而非犯罪的共同。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各自的故意或过失范围内承担责任,各自的罪名是独立的,并非必须从属于哪一方。为真正身份犯,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骗取保金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保险人员未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下,由于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为单一行为,无身份者只能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二是保险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的情况下,若保险人员为主管理赔的人员时,投保人与保险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正犯;若保险人员并非主管理赔人员时,双方均属于身份犯竞合的情形,分别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即可。
刑法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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