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农业部、公安部关于防范海上发生抢劫渔民事件的通知
【颁布部门】农业部/公安部
【法规文号】〔1988〕农渔政字第20号
【颁布日期】1988-06-14
【实施日期】1988-06-14
【是否有效】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全文】 农业部、公安部关于防范海上发生抢劫渔民事件的通知 〔1988〕农渔政字第20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公安厅(局):
今年以来海上抢劫渔民事件时有发生,威胁海上作业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了海上治安秩序和正常的渔业生产活动,引起渔民的不安。为加强海上治安管理,维护出海渔民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公安边防部门和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渔民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集体和个人的船舶建立联防联保组织,互相监督,自觉守法。
二、各级渔政、渔监、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对出海渔船的联检,禁止无船名号、无捕捞许可证、无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民证和职务船员证书、航行签证薄的渔船出海;禁止渔船携带炸药和与生产无关的械斗凶器。
三、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民编队生产,教育渔民提高警惕,尽量结伴出海作业,加强安全防范,不要在海上与不相识的货主进行渔货交易。遇有抢劫事件发生,要及时迅速地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同时要保护好证据,以便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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