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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发布时间:2021-03-25 12:10:22

侵犯商业秘密,不同的严重程度下,也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那么哪些情况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呢?

律师解答:

以下三种情况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3、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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