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基层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法治是基层治理的保障。对人民法院而言,参与社会治理,就是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指导好诉前调解为主要抓手,扎实推进诉源治理,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推进诉源治理,应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专业化原则,画好调解同心圆。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程序严密的司法审判已难以满足市场主体高效解纷的需求,参与主体更加多元、管理更加科学、分工更加精细的调解日益走向专业化。要把行业性调解组织的建设与地方行业协会的发展结合起来,依托地方行业协会设立行业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性、权威性优势,引导各类利益诉求主体依法和谐解决纷争,实现行业性纠纷的源头预防和批量化解。要密切同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推动其建立规范的调解员岗前培训、在岗考核制度,同时积极推荐退休政法干警、律师等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从业经验的调解员加入,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提升调解的专业化法治化水平。
二是坚持智能化原则,驶向调解“快轨道”。“互联网+调解”在线平台实现了矛盾纠纷在线流转、及时调处、分级过滤,助推社会治理数字化、精细化、法治化。要打通不同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平台互联、数据互通、资源互享,方便运用大数据分析,找到社会治理中潜在的问题和内在联系,建议党委、政府提早干预防范,以数字化分析促进政府精准化治理,让纠纷止于未发。开发全国通用的智能模拟判案平台,纠纷当事人输入案情即可查看模拟判决结果,同时,根据实际应用情况不断升级改进系统功能,提高模拟判决的精准度,充分发挥智能预判评估功能,让纠纷化于未诉。要健全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纠纷化解的制度规则,完善用数据说话的解纷机制,推动互联网技术在纠纷调解领域的深入运用,有效助推司法效率的提升和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
三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做大调解“朋友圈”。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通行的原则,调解付出了劳务,理应获得报酬。目前调解的有偿性主要通过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和党委、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实现,两种方式均极大激发了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但不管是“以奖代补”抑或是政府购买服务,归根结底均由政府买单,此种模式难以具有可持续性,因此,应探索通过市场付费的方式加以解决。通过推出“一元钱调解服务”等方式,建立“一元调解”等惠民机制,逐步培养当事人的付费习惯,使其体验到调解的高效性、便捷性、双赢性,内心接受调解、信任调解、推广调解。( 白春辉)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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