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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盗窃虚拟货币大多以计算机犯罪定罪

发布时间:2021-04-06 11:54:03

针对盗窃虚拟财产、货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大多判例是以计算机类型的犯罪定罪处罚,这是为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律师解答:

虚拟货币有多种分类,以比特币、莱特币等为代表的是主要用于支付用途的“货币”型虚拟币,众多由项目方通过ICO等方式发行出来的代币除了可以用于支付流通外,还兼具证券属性。

在国内,对比特币属性的定义则多参照央行等五部委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在实践中,大多判例认为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并不属于我国的通用货币,仅适用于小部分人群,且在数额认定上存在困难,因而无法定性为盗窃罪,而是适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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