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02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8)第1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81号)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了《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信息报送流程》,现予公布实施。
附件: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信息报送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018年5月2日
附件:
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信息报送流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4〕331号、银办发〔2018〕81号文制定本信息报送流程。
第二条 本信息报送流程所称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是指银发〔2014〕331号规定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
本信息报送流程所称的境内托管银行,是指具有相应托管业务资格,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的境内银行。
第三条 境内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展业原则,加强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确保相关业务依法依规开展。
第四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时,应向境内托管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初始化信息表》(见附表1);
(二)相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的许可文件;
(三)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初始化信息发生变更的(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情况等),应在相关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按变更后实际情况重新填制并向境内托管银行提交《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初始化信息表》。
第六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不晚于自有人民币资金汇出前或人民币资金募集前10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计划表》(见附表2)。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于投资建仓后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持仓情况表》(见附表3),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对应的《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持仓情况表》。
上述两表的纸质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跨境人民币业务部),寄送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17楼跨境人民币业务部,邮编200120。
第七条 境内托管银行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开户及资金汇划后,应及时向RCPMIS报送以下信息:
(一)境内托管银行在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托管账户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信息(2133)”,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对应的“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信息(2134)”。
(二)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从境外收、付款的,境内托管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跨境收入信息(2101)”和“跨境支出信息(2111)”。
(三)境内托管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对应的“人民币跨境外向证券投资持仓信息(2138)”。
第八条 境内托管银行应妥善留存相关业务材料,并切实履行信息报送责任。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开展事中事后监测,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及境内托管银行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及境内托管银行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十一条 本信息报送流程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信息报送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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