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5日电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消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日前发布关于近期三起煤矿事故的通报。通报指出,近期,山西、贵州、新疆等地接连发生3起煤矿瓦斯、水害事故,特别是2天内贵州、新疆各发生一起瓦斯、水害事故,截至目前,共造成12人死亡、21人被困,影响恶劣、教训惨痛。
通报发布事故情况:
(一)山西石港煤业“3·2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3月25日,山西省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石港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矿为省属国有煤矿,生产能力90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15210进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在综掘机割煤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约240吨、瓦斯涌出量约2.2万立方米。
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一是在瓦斯抽采不到位的情况下违规掘进。该矿未对瓦斯抽采半径进行考察,抽采措施没有明确抽采时间,抽采23天后,没有达到消突效果;突出后,现场抽样检测,实测瓦斯含量最小值仍为8.96立方米/吨。二是效果检验不规范。检验孔布置未进入软煤层中,不能反映工作面真实情况,造成检验结果失真。
(二)贵州东风煤矿“4·9”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4月9日,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东风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该矿为乡镇煤矿,扩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10901回风巷切眼处施工钻孔、10901运输巷切眼处支护扰动煤体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约1250吨,瓦斯涌出量约2.1万立方米。
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一是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该矿切眼工作面长度126米,穿层钻孔预抽瓦斯底板巷仅施工50米。二是倾角近30度的突出煤层相向掘进工作面距离小于60米时(事故发生时相距27米),未按规定停止一个掘进工作面掘进。三是在事故地点已出现煤层变软、倾角增大、10901切眼(回风巷侧)靠近迎头位置已揭露构造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仍抢进度进行掘进作业。四是该矿用压风自救系统风吹事故掘进工作面T2传感器,救护队员勘察现场发现T2传感器显示瓦斯浓度为1.2%,用瓦检仪测定瓦斯浓度2%。五是该矿切眼工作面的上一工作面已经回采结束,处于回采应力集中区,且工作面上段已掘进33米,下段已掘进66米,中间剩余27米未贯通,造成应力叠加。六是煤矿建设资金不足,从2015年以来建设缓慢,至今才开始安排掘进工作面,加之当前煤炭市场趋好,在瓦斯治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加快掘进进度。七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监管责任和施工单位现场管理责任都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三)新疆丰源煤矿“4·10”透水事故。
4月10日,新疆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1人被困,透水量约4.3万立方米。该矿为乡镇煤矿,由中煤集团所属中煤第五建设公司整体托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水文地质类型中等。
初步分析,该矿B4W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过程中未严格按要求进行探放水,综掘机掘透采空区,引发透水事故。
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未查明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条件,未建立矿井水文动态观测系统。井田范围及周边分布有5处已关闭矿井,且矿矿相通,其地表河流白杨河河水渗入采空区,采空区内积水量很大。二是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探放水措施落实不到位。B4W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尽管采取了物探和钻探措施,且瞬变电磁超前探测成果报告显示掘进工作面前方为异常区,并且已探出老空水,但该矿仍超出安全距离违规掘进,4月10日早班掘进超出允许掘进距离9米,4月10日中班继续掘进,引发透水事故。三是重生产、轻安全。该矿明知有水患,仍每班安排掘进9米,未彻底根治水患,边探水、边掘进。四是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探放水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矿井仅有防治水副总工程师1人为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且自2021年3月25日休假回家,至事故发生时未返岗,地测防治水科室主任由地测副总工程师兼任,科室3名技术人员所学专业均不是地质防治水专业;矿井有8名探放水作业人员,仅有3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上问题反映出,一些地区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管监察不精准,没有从“两个根本”高度,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程,安全例会上风险研判分析流于形式,在煤炭价格走高的刺激下,心存侥幸,急于生产建设,安全风险极大。
通报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决纠正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放松管理的思想,始终把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首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通知指出,扎实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当前,煤炭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冲动强烈。各地要以开展大排查为抓手,严格督导检查和监管执法,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着力解决根本性、系统性和突出性问题;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自查自改,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要求,持续强化风险管控,逐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通知强调,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在瓦斯治理方面:一是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钻探或者物探措施查明地质构造情况,在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施工超前距不少于10米的超前钻孔。
二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四位一体”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严禁违规以顺层抽采代替穿层抽采、以局部措施代替区域措施。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严格操作程序和标准,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要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严格区域验证,根据试验考察本矿采掘工作面判定突出危险性的各项指标临界值。严格执行区域验证操作程序、标准和次数、超前距离,严禁超验证范围进行采掘作业;连续两次区域验证超标,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等情形的,必须重新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三是建立完善突出预警机制。建立并严格执行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预兆等进行全面分析。
在水害防治方面:一是加强系统研判分析,采用物探、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周边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及时填塞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监督煤矿企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严禁盲目冒险作业;井下发现透水征兆后应当立即停产撤人。
二是加大水灾治理力度,利用多种手段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实现老空区零透水、底板承压水零突水。三是严禁暴雨洪水期间安排人员入井作业,严格落实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煤矿停产撤人措施,防止洪水倒灌引发淹井亡人事故或双回路停电导致人员被困井下。
通知表示,提高监管监察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一是事先分析研判,科学制定检查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并据此开展差异化精准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煤矿开展重点检查,督促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二是聚焦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强系统性分析,将瓦斯区域治理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落实情况作为重点,严格执法,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不消除不得生产作业。
三是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均要倒查安全管理上的原因,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倒查技术管理和灾害治理方面的问题,依法追究总工程师的责任,倒逼企业内因真正发挥作用。
四是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监察执法”,对于发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不正常、联网数据显示瓦斯超限等异常未处置等情况,要督促煤矿企业查明原因、进行处置,追究责任;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立即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及时查明原因,依法处置;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井安装“电子封条”。
五是将“打非治违”纳入执法全过程,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未按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未按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有严重水患未按规定采取“三专两探一撤”有效措施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
通知指出,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是切实督促煤矿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法定职责,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进行考核奖惩,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强化重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扎实开展标准化建设,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坚决做到依法履职、依法尽责。二是强化煤矿上级企业依法办矿责任落实,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三是督促企业超前研判风险,提高安全例会的针对性和实效。
通知要求,严格事故调查。国务院安委会将对新疆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4·10”透水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山西、贵州煤矿安监局要提级组织调查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新疆、山西、贵州煤矿安监局要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查问题根源,严肃追责问责,并按照程序对相关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和教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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