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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案件是否允许被告人近亲属辩护的批复

发布时间:1980-05-27 16:23:48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案件是否允许被告人近亲属辩护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0.05.27
【实施日期】1980.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80)冀法研字第12号文,《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案件是否允许被告人找其近亲属进行辩护的请示》,已转交我部,现批复如下: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57)法研字第19882号批复办理。即:“对有关国家机密案件,由律师以外的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在内)担任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其政治上可靠后,方可予以许可”。
  二、涉及个人阴私的案件,我们意见,一般应由被告人自己辩护或由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坚持要求其近亲属为他辩护,以保密为原则由法院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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