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省公安机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范打击效能,进一步规范案件处置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山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处置工作由各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以下称:反诈骗中心)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先、以打促防”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和电信企业、银行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等资源手段,开展预警劝阻、接警处置、初侦初查、案件侦办等工作,确保实现全省查处违法数明显上升、破案数明显上升、发案数明显下降、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明显下降的“两升两降”任务目标。
第三条 本规范中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主要是指违法嫌疑人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非接触型诈骗案件。
第二章 预警劝阻
第四条 省反诈骗中心负责全省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劝阻统筹、协调、指导等工作,通过各类预警系统,及时发现省内疑似诈骗信息,通过“山东公安反电信网络诈骗专业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反诈系统)推送至市反诈骗中心。
第五条 市反诈骗中心承担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劝阻工作职责。对省反诈骗中心推送或自主研判发现的各类疑似电信网络诈骗预警信息,市反诈骗中心应当及时对疑似被诈骗群众进行短信提醒、电话劝阻。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市反诈骗中心应当采取电话联系其亲友、对其手机号码保护性停机、通报县级公安机关派警劝阻等多种方式,有效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一)打电话无法联系到疑似被诈骗群众。
(二)疑似诈骗通话次数多、时间长。
(三)疑似深度被骗,不相信民警劝阻提醒。
(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
第六条 县(市、区)反诈骗中心(专业队)、派出所承担出警劝阻疑似被诈骗群众工作职责。对市反诈骗中心下发的预警劝阻指令,处置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警力查找疑似被诈骗群众,开展识骗劝阻、防骗宣传工作,并将劝阻情况反馈市反诈骗中心。
第七条 市反诈骗中心通过预警劝阻工作确认通信号码、网址等涉嫌诈骗的,应当通过“反诈系统”向省反诈骗中心提报拦截、关停等处置请求,由省反诈骗中心协调省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或外省反诈骗中心进行处置。
第三章 接警处置
第八条 电信网络诈骗警情接警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快速接报、快速止付、快速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群众财产损失。
第九条 市反诈骗中心和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承担电信网络诈骗警情接警处置工作。
当事人拨打110报警的,110接警台应当立即启动与报警人、市反诈骗中心的“三方通话”,由110接警人员简要询问相关情况,录入“110接处警平台”并派警。市反诈骗中心接警员详细询问报警人警情信息,录入“反诈系统”,同时开展紧急止付和通信处置工作。对当事人报警时未能及时提供嫌疑人资金账户、通信号码等信息的,受理单位查明后,应当及时报市反诈骗中心。
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报警的,接警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案件,手工录入“110接处警平台”同时报市反诈骗中心,市反诈骗中心将警情信息录入“反诈系统”,并开展紧急止付和通信处置工作。
具备三方通话条件的县(市、区)反诈骗中心可以参照市反诈骗中心职责开展接警处置工作。
第十条 市反诈骗中心接警时应当详细询问当事人基本信息、被骗过程、涉案账户、涉案通信号码、网址等信息,并录入“反诈系统”,及时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紧急止损和通信处置工作:
(一)通过“反诈系统”对报警人提供的嫌疑人银行卡紧急锁卡。
(二)通过“公安部案件侦办平台”对所有涉案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开展紧急止付。
(三)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对涉案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开展紧急止付。
(四)通过“反诈系统”将涉案电话号码、网址等层报省反诈骗中心进行拦截、关停等。
第四章 初侦初查
第十一条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初侦初查是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侦查人员依托相关信息系统,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对案件有关的资金流、信息流等进行数据核查和证据固定的侦查活动。
第十二条 县(市、区)反诈骗中心(专业队)、派出所承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初侦初查工作职责,原则上对所有电信网络诈骗警情按刑事案件受理并开展初侦初查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反诈骗中心负责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初侦初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协助开展涉案账户资金流和涉案信息流查询研判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初侦初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作询问笔录
受案单位应当及时向受害人、报警人、等有关人员全面、详细询问情况,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1.受害人基本情况。
2.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嫌疑人人数、自称身份、联系方式以及在作案过程中留下的能够反映其身份的相关信息等。
3.被骗详细经过。应重点查明:
(1)受害人、嫌疑人的银行账号,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账号信息,被骗资金汇款(转账)方式、时间、地点、次数、金额等。
(2)受害人、嫌疑人的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通话时长,受害人、嫌疑人的QQ、微信等通信工具号码。
(3)涉案短信、网址、网页截图等。
(二)资金流查询
1.查明所有涉案嫌疑账户基本信息(完整账号、开户人身份信息、电子银行、所属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预留手机号等)及资金流转情况等信息;出现跨行交易、商户消费等情况,应当调取银联、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数据,查明取款地或消费商户位置。
2.通过网银转账的,应当查明登陆的IP地址、MAC地址;通过银行转账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应当通过银行查明交易电子订单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提现至银行卡的,应当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查明出入金交易明细。
3.使用手机银行APP的,有条件的应当查明使用时的经纬度、LBS、登录时的物理位置信息(网络端口、基站)。
4.通过综合分析涉案资金账户信息,查清涉案资金账户的时空轨迹,对在本地开户或取现的及时调取相关视频资料,开展侦查工作。
(三)信息流查询
1.查明涉案电话号码的基础信息(机主信息、通话详单,包括IMSI号、小区号、关联的手机号等)。
2.对涉案的QQ、微信和电子邮箱等网络账号,应当查明账户的注册信息、绑定信息、登录信息、关系人信息等。
3.对涉案的网页、木马病毒等信息,应当查明挂载网页、木马病毒的服务器IP地址归属地;对于归属地在境内,涉及租用服务器的,应当查明该服务器落地具体信息,有条件的查明登录和管理该网址的IP地址与落地信息、租用该服务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租用费用支付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初侦初查工作中,应当充分运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反诈系统”等围绕涉案账户、通讯方式、虚拟信息、犯罪手段和方式等因素开展案件串并工作。
第十六条 经初侦初查,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第十七条 需要冻结涉案账户的,案件主办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或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冻结。对已紧急止付的涉案账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冻结。
第十八条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初侦初查过程中的查证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反诈系统”。
第五章 案件侦办
第十九条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经营工作,由刑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初侦初查的基础上,对案件的资金流、信息流、嫌疑人、灰色产业链等线索深入开展信息查询、专业研判、证据调取等工作,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录入“反诈系统”。经侦、技侦、网安、情报等部门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开展合成作战。
第二十条 省反诈骗中心负责全省重大案件、高发类案的研判工作,牵头指挥跨境和重大、疑难、复杂的跨省案件侦查打击工作;市反诈骗中心承担破案工作职责,对本市案件开展研判,组织跨省、跨市重大案件的侦查打击工作;县(市、区)反诈骗中心(专业队)承担办案工作职责,具体开展研判、侦查、抓捕、移诉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对重大、系列、团伙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案件分别由省厅、市局挂牌督办。督办单位应当提供专家、技术、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案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专案组,开展专案侦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跨省抓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前,办案单位应当将办案时间、地点、案件等相关信息通过“反诈系统”上报省反诈骗中心审核备案。抓捕工作结束后,办案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简要工作情况录入“反诈系统”。
第二十三条 外省公安机关来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需抓捕个别犯罪嫌疑人的,由协作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
犯罪窝点地位于省内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将简要案情和协作事项层报省反诈骗中心同意后再开展协作。
对协助抓获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协作地公安机关负责将抓获人员信息录入“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
第二十四条 对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原则上采取统一集中抓捕。抓捕前,应当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警力配备和行动目标等事项,选好统一收网时机。抓捕时应当服从指挥、确保安全,同时按照取证指引的要求,对抓捕现场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勘验和采集,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破案后,办案单位应当全面梳理案件资金流、信息流、人员流、物品流等信息,录入“反诈系统”。同时,通过“山东省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或省厅发布协查信息,串并全国案件。应当全面收集、汇总、整理全案的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办案质量。
第二十六条 对外地公安机关带破本地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主侦地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将本地所涉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主侦地公安机关。需要补充查证的,应当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及时反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强化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反诈骗中心和反诈骗体系建设,加大人财物投入,研究制定配套的措施办法,保障处置工作规范顺利实施,确保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提质增效。
第六章 保障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全额保障办案经费。对破获的部、省挂牌督办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视情给予专案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对录入“反诈系统”信息质量不高、预警劝阻处置不力、止付冻结不及时、接警处置和初侦初查拖延推诿、破案打击成效不大的单位通报批评;对多次通报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进行约谈或开展专项督察。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处置工作纳入各级综治考核和公安机关综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反诈骗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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