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4-27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忠实履行受托人义务,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行为,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现予发布实施。
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工作指引》的规定,制定或修订本公司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内部制度。公司内部制度原则上应当包含本《工作指引》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细化有关条款。对于《工作指引》中的“利益冲突”、“利益关系”等,各基金管理公司应以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为原则,审慎确定具体标准。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各基金管理公司将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内部制度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将上一年度其管理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具体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会。
联系邮箱:yangzhe@amac.org.cn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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