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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二季第一讲 商事领域犯罪的有效辩护

发布时间:2021-05-07 10:23:08 来源: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王亚林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好的,感谢吴宏耀教授的致辞,感谢常铮主任的主持。讲座九点开始,现在已经过了十二分钟,我尽量直接切入主题。

今天这个平台是由樊崇义法治基金会、衡宁律师事务所和小包公搭建的。常铮律师本来邀请我在第一期讲死刑辩护,后来我听了江溯教授的主讲,他讲得比我好,虽然死刑案件的辩护我有现成的课件,但遗憾的是去年没有时间来到北京。今天商事犯罪主题也是常铮律师出的“命题作文”。得益于现代的传输技术,常铮律师在北京,转播的主要平台在北京,吴宏耀院长有可能是在重庆,我在安徽合肥,我们同时在线直播。在去年疫情的时候,我们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搞了一个金亚太公开课直播平台,这个平台有12个微信群,因此,金亚太公开课也在以小鹅通的方式进行直播。我提前征求了常铮主任的意见,希望我们两个平台的粉丝能够互相交流和融合。

什么是商事犯罪

说到商事犯罪的有效辩护,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商事犯罪。我查了英文的相关单词,有这样的三个单词和商事犯罪比较相似。第一个可以直译成商业犯罪,第二个可以直译成贸易犯罪,第三个可以直译成经济犯罪。应该说不管是商业犯罪,贸易犯罪,还是经济犯罪,它与商事犯罪的概念都比较相似,因为这些概念本来就是舶来品。我查了有关文献,商事犯罪无论是否是韩冰律师2016年首次提出,抑或是其他人首次提出,韩冰律师用他的影响力使得商事犯罪这个概念家喻户晓。2015年北京市律协率先在全国设立了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韩冰律师担任了首届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的主任。2016年7月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设立了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同时在全国各地也设立了一些分中心。从此商事犯罪这个概念进入了我们的视野。商事犯罪我们可以解释为违反商法的强制性规范,严重危害了商事关系且触犯刑法,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商事犯罪可以分成以下三类,危害商主体、危害商行为、危害商事的监管关系的犯罪。按照行为的方式和目的,也可以把它划分为交易性的、诈欺性的、占有型的、破坏性的犯罪。通过翻阅刑法的罪名,加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还没出台关于刑法罪名的解释),目前中国的400多条刑法,罪名总共有470个左右,有关商事犯罪的罪名最起码有137个,占到刑法罪名总数的1/4。这样的话,刑法有400多个罪名,商事犯罪就有100多个。正如我前不久听到重庆索通的何峰律师所举的例子一样,制药企业可能会构成生产销售毒品罪。危险物品犯罪、化学物品犯罪也有可能划分到商事犯罪的范围之内。这样的话商事犯罪几乎是无所不包,甚至可能涉及所有的犯罪。按照这种解释,两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经过单位的集体研究,把对方企业的老板杀掉,这样硬往商事犯罪上拉,似乎也能拉进去,但是这样理解就有点走得过偏。所以以交易型、诈欺型、占有型、破坏性的犯罪进行划分相对还是比较科学的。这样,当我这样去解释商事犯罪的时候,讲课就不太有负担,因为我实在无法厘清商事犯罪和传统刑事犯罪之间,到底有多明显的区别,有多少界限。所以今天我所讲的商事犯罪的有效辩护,几乎也可以用于我们非商事的其他犯罪,只不过是硬戴上了商事犯罪的帽子,冠以商事犯罪的名头。

商事犯罪的特点

商事犯罪具有这样的几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时代性。为什么我说它是更强的专业性和时代性,因为所有的犯罪哪怕是故意杀人罪,、有组织犯罪,它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时代性。现在的杀人罪,诈骗犯罪,特别是现在的新时代网络时期的诈骗犯罪,就如今天讲课一样,主持人点评人嘉宾都可以不在一个地方,甚至相距十万八千里都可以实施共同犯罪。显然商事犯罪也一样,它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时代性。比如说,刑法本来规定了抽逃注册资本罪这个罪名,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抽逃注册资本罪,除了一些金融类的公司,其他公司都不再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因此其他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骗取银行贷款罪就更加有意思了,刑法曾经把它规定为结果犯,实行一段时间后进行了修改,似乎改成结果犯加情节犯。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基本把它改为结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非常有意思,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十年有期徒刑,改成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这里可以看到商事犯罪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同时商事犯罪由于发生在商事的领域范围之内,因此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办理商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特别希望一些法律硕士,他们的第一专业是工科或者数学。我记得办理过一起非法采矿罪,我们有一个第一学历是数学的一个女孩子。这个案件做的是无罪辩护,指控的是非法采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建议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到庭,去解释司法鉴定完全是不靠谱的,专家辅助人员到庭之后,经过其和到庭的鉴定人在法庭上进行友好地切磋他们彼此达成共识,从而使得控辩审三方达成共识:据以定案依据的最主要的证据即所谓的司法鉴定不靠谱,没法使用。法官打个电话跟我说,“我们现在在一条船上了”,我说:“我和你不在一条船上,你们和公诉人在一条船上。但是不管怎么说,人已经关了,加上今年,在里面要过两个春节了。我说你只要把人给我搞出来就行,我们民不与官斗。他们的家人、委托人、包括在押的被告人告诉我,只要能够出来过年,只要罚金不超过100万,他们都认了。”于是法官说让我给他几种选项,我们一个数学系的孩子用不同的测算方法测算出来6种结果,供法官去选择,所以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第二个特点是时代性。商事犯罪既然具有时代性,那么它也具有政治色彩。比如说扫黑除恶,干掉了一大批民营企业主,不管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还是恶势力的组织,他们背后要依托很多的民营企业。加之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不断地发布文件,根据党中央的精神要保护民营企业家,这样就需要在扫黑除恶和民营企业保护之间进行平衡。犯罪行为在不同的时代,就有可能有不同的时代标准,使得它具备政治色彩。事实上除了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等自然犯,行政犯都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而商事犯罪基本都是行政犯。

第三个特点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商事犯罪和其他的犯罪相比,它的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不仅仅因为不同的学说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同的时代就有可能有不同的标准。从来没有哪一类的犯罪像商事犯罪那样,控辩双方对于案件的事实都是认可的,但是同一案件事实,控辩双方甚至控辩审三方就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罪与非罪的界限非常模糊。

第四个特点是知识的复合性,律师需要具有多方面的复合知识才可以办理。曾经为了办一起挪用资金罪,我用一年的时间买了市面上所有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书,和我的助理们一起去研究。为了这样一起案件,找到了中国几乎我能想象到的所有的司法会计的鉴定专家,有安徽财经大学的、华东政法大学的,有北京的、浙江的,还有山东的司法会计鉴定的专家和会计专家。为了另外一起非法采矿罪,我也几乎用了一年的时间,买了市面上几乎所有的关于地质勘探与磁铁矿有关的书籍,上中国知网查阅了几乎所有的与勘探技术规范有关的文章。虽然一头雾水、一知半解,但是也必须学。学法律的毕竟大部分都是文科生。所以说商事犯罪所具有的知识复合性,应该超出了其他类的犯罪。

律师办理商事犯罪所应该具备的技能,应该包括政治智慧和社会经验,实际上律师从事法律行业都应该具有社会经验。但是大量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了7年法律,博士研究生学了10年法律,如果从来没有工作过,如果不具备其他方面的工科和理科的专业知识,直接去做一些刑事案件,包括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和审判工作,我认为还是比较困难的。正如我们办理的这起挪用资金罪案件中,公诉人可能是85后,当给他去讲解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及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减载等知识时,他一头雾水,但是同时他又自以为一身正气、嫉恶如仇。这种一身正气和一头雾水交织的情况下,又不具备社会经验和相关的海运等外贸知识,给他讲他听不懂,但他又满怀正义感和职业优越感,所以交流起来很困难。我们都知道美国人学法律必须先学其他的学科,然后再去学法律,法硕在中国被认为具有硕士学历,在美国只是相当于本科学历。不仅如此,在中国的时代背景下,恐怕还需要讲政治智慧。我常说,在现在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想讲真话,不仅是需要胆量,恐怕还需要有智慧,如果没有智慧的话,你只有机会说一次真话,可能第二次你就没有机会说了。

律师还应该具备扎实的商法知识,正如我刚才所说的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商事犯罪的过程中,在海运提单的货运的过程中,如果你对整个的交易流程完全不了解,恐怕很难办理这种商事犯罪案件。大家知道我们是刑事辩护专业所,但我们的刑事辩护专业所,和有些刑事辩护专业所不一样,我们同意和鼓励年轻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虽然说所里刑事案件的案件量和刑事案件的营业额要占到整个律师事务所营业额的百分之九十左右,但是我们仍然希望年轻的律师去办理民商事案件。我这个刑辩律师只做刑事案件大概20年了,在我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候明显感觉到自己智商不足,我甚至在想,如果有机会的话,遇到比较合适的民商事案件,我也可以去代理,以开拓思维、提高智商。

此外,还必须具备财会专业知识,财会专业知识是做商事犯罪案件必须具备的。我们引进了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位的一批律师,引进了多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办理有关的案件的过程中,我反复地去向他们请教。这起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是我目前自我感觉最好的一个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质证意见。我认为这个意见在办理商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有遇到类似问题都可以作为参考。质证意见应当从鉴定资质、鉴定的程序、检材、鉴定对象等进行全面地质证。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在申请两个鉴定人到庭作证之后,我询问鉴定人是否看到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两个鉴定人作为注册会计师居然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文件。我注意到在去年的疫情时期,有很多的专家学者讲司法会计鉴定。大家可以看到《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规定得非常科学,根据这个细则,鉴定分为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技术协助和司法会计技术审查。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司法技术协助和司法技术审查被当做了司法会计鉴定。我相信还会有大量的网上课程给大家来讲解司法会计鉴定。

办理商事犯罪要求知识的复合性,还应该具备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工科知识。如果时间来得及,我会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我是用了一年的时间去了解采矿勘察,我在法庭上都这样说,我几乎买了市面上所有与矿产鉴定有关的书籍,在中国知网看了所有的文章。看不懂,那我就不断地请教有关专家,从北京到河南,从徐州到武汉,请他们帮助我们。

有效辩护

每一次谈到有效辩护的时候,我们就想到我们刑事辩护圈里面的小兄弟张元龙律师。张元龙律师是东莞的执业律师,他对我们中国的刑事辩护做出了这样一个总结:从无形辩护到有形辩护,从有形辩护到有效辩护,从有效辩护到引导法官思维的辩护。如果能够实行审判责任制,能够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我们法庭实行庭审中心主义,应该说我们是可以把有效辩护做到引导法官思维的辩护。

我刚才说的那一起挪用资金罪的案件,法官是会计出身,原来是法院的会计,一开始完全不认同我的观点,还有一起两大上市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争斗,一个高管最后被指控为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开庭之前法官是不认同我们的观点的,开庭之后法官完全认同了我们的观点,合议庭的意见是全面支持律师的意见。

(一)什么是有效辩护

什么叫有效辩护?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者有学者的解释,律师有律师的解释,但是无论如何恐怕这一点是有共识的:有效辩护不一定必须是有效果的辩护。美国联邦法院作出了一个认定,即有效辩护就是控方的证据能够经得起辩护律师有意义的检验。我认为应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有效辩护的解释是非常的科学。这是我们刑事辩护分所的背景墙,为了突出我们刑事辩护的特色,引用了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要求所有被告人都有权请求政府为他选择一名律师协助保护他的权利,并且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他进行辩护。该条下面还有三条,进一步解释什么叫有效辩护,其中包括我们非常耳熟能详的那句话:司法当局可以在律师会见的时候用眼睛看得见,但是耳朵听不见的地方进行监视;当局有责任和义务,让律师获得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所有证据材料等。

根据我们刚才所说的2013年北京的案例、2017年江西的案例,以及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解释,还根据包括了我们很多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的解释,有效辩护的实质,我认为就应该是以下几条:

第一,有效辩护是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应有之义;

第二,有效辩护是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负有的基本义务;

第三,有效辩护还应该是国家对被告人负有的重要义务。

所以我想这个才是有效辩护的实质。

(二)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第一,政治正确,掌握政策。

该观点是“剽窃”的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的观点。在我们国家,律师做刑事辩护的目的不是为了卖艺,不是为了展示我们的辩才,不是为了实现全人类的人权公正,我们的目的是为了救人,就算是卖艺,目的也是为了救人。所以如果在法庭上,我们不能够坚持政治正确,不能够掌握政策,显然是无法为我们当事人做有效辩护的。在我们进行有效辩护的过程中,我们律师政治正确、掌握政策还是非常必要的。做到“两坚持”“四个维护”和“四要四不要”。

第二,十六字方针贯穿始终——研究卷宗,调查取证,主动进攻,灵活机动。

“调查取证”,也确实是商事犯罪的特点,因为商事犯罪中我们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相对比较安全,特别是需要调取大量的客观证据而非言词证据去印证案件事实。实际上,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伪证罪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几乎99%都是因为言词证据、主观证据出了问题。当然客观证据会要求提供证据的人对其所提供的客观证据的来源做出一个解释,需要他对客观证据的真实性做出一种承诺,就是需要用主观证据对客观证据的来源做出说明。

“主动进攻,灵活机动”,这八个字结合实际上就有可能体现了中国式的辩诉交易。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大家都清楚,认罪从宽案件和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可能一样,否则,死刑案件为什么又要提出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在主动进攻、灵活机动的情况下,有可能存在中国式的辩诉交易,比如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之后控方认可立功、自首,辩方撤回排非申请等。

我觉得十六字方针在律师做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其中研究卷宗,我认为最起码我们这一代的律师是不可能看到实行真正的庭审中心主义的那一天,我们只能正视卷宗中心主义。研究卷宗的过程中,我们要全面、细致和反复,细致是一种心理素质,是一种工作态度,是一种行为习惯,适用于包括民商事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

第三,学理和实证相互融合。

我们团队的储陈城教授提出来一个概念,叫做刑法教义学和实证相互融合的技术性辩护。他认为技术性的辩护应该是教义学和实证相互融合。对于我们每一个刑辩律师来说,刑法学、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一定要是你的案头书、床头书,它不可以仅仅是你的字典和词典。

我们有很多的律师,当代理了某一起案件,如非法经营罪,才应急地去查一下刑法学什么叫非法经营罪?遇到行贿罪的时候才查一下刑法学什么叫行贿罪?我认为不应该是这样。

第四,线性思考抽丝剥茧。

线性思考对于所有的案件其实都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对于商事犯罪案件。举一个职务犯罪的案例,当事人是信用社的一名普通职工,用170万买了一个信用社依法收贷的小煤矿。信用社原先发放贷款400万,因借款人无法还款,用小煤矿抵押400万,煤矿一直荒废,经过法院判决,进行了两次拍卖,被当事人170万收购。收购后当事人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最后以3000多万的价格卖掉,中间投资了一两千万。被举报后经调查发现本来是价值400万的小煤矿,以170万卖掉了,后来转卖了3000万,侦查方向一直是行贿和共同贪污,最后认定有150万是职务侵占。检察机关构建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其中有150万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通过当地的财政局拨到企业,钱到企业之后,稍微停留一下,直接转付到当事人控制的其他民营企业和当事人的名下,显然150万被转走了。而150万拨付是在煤矿转卖之前,煤矿当时价值400万,根据当时企业的产能进行核算的结果,于是就认为150万应该归信用社所有,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接手这个案件之后,我们通过线性思考用大量的书证去重新构建了事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全部是属实的,但是我们用大量的书证证明,170万购买煤矿之后,我们的当事人进行了大量投资淘汰落后产能,我们沿着这个思路,在认可公诉人所指控的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又“构建”了另外一个事实,充分说明了行为人无罪。除此之外,有关文件规定:国家拨付的这笔钱不允许任何单位和地方财政截留,必须全部用于企业改造。检察机关一开始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从证据形式上确实是这样,先从县财政拨付105万,然后又拨付了45万,当转到企业的时候,很快被企业转到另外一个控制的私营公司以及个人的名下。但我们的辩护意见是在拨付这笔钱之前,当事人个人已经投入了钱对煤矿进行改造,钱毕竟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因此拨付的这笔钱就应该归当事人所有。这起案件,在12月5日,一审法院报请中院准备延期三个月,而这个时候当事人的儿子在非洲摔成了植物人,其夫人在北京因为乳腺癌开刀,一旦报请延期,延期三个月当事人又要被羁押,所以我就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认为不符合延期审理的条件,要延期审理也行,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2月5号得知法院要延期审理,我递交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后来法院接到取保候审申请书之后,认为不符合延期审理的条件,29日就进行了宣判,宣判的结果是判决的第二天,就是所谓的实报实销,判决的第二天当事人走出监狱。1月7日判决,执行刑期到1月8号。最近,这个案件正在进行申诉。所以我认为所有的案件都是需要线性思维的。

第五,提前介入法律辅导。

我们都知道陈瑞华教授早在几年前在全国各地宣讲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合规,一般的刑事法律风险合规以及特定的刑事合规。特定的刑事合规业务,就包括刑事调查应对。刑事调查应对在商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律师来讲还是非常重要的。这起案件,当事人48小时没有合眼,我给他进行了详细地法律辅导,并做了谈话笔录和录音。在做这起案件过程中,当地的公安局局长对我和当事人的洽谈内容非常好奇,我说请你放心,我不会因为收了当事人律师费,就把我自己的饭碗给砸掉了。我告诉公安局长,我和当事人的全部的谈话都有录音,你不要指望在我给当事人的法律辅导过程中抓到我的把柄。我说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可以对我进行立案,我会把全部的录音提供给你。

我们五个律师曾经提前介入了一起涉恶案件。因为涉恶涉黑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会成立专案组,提前1-3个月进行调查。几乎在公安对案件进行调查的同时,我们律师也提前介入。甚至我给我们的当事人看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的讯问笔录,告知当事人,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应该有个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如果是证人,会有一个证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笔录应该怎么去校对和签字。给他展示相关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类似罪名的讯问笔录是怎么做的,给他提供了案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我们这位当事人做了一本笔记,后来被公安机关查扣,公安机关也查扣了我们给当事人出具的刑事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第六,非线性思考多方论证。

非线性思考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我听过优酷的培训朱明勇律师总结为颠覆式的刑事辩护方式。朱律师提到的颠覆性的刑事辩护的方式,实际指的就是非线性思考。举例说明(略)。

第七,体系分析纵览全案。

举例说明(略)。

第八,力量整合,借力使力。

因为我们辩方的力量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大家知道法官也天然的不站在律师这一方,但是有一些案件,比如说职务犯罪案件或者商事犯罪案件,有时辩方的力量还是非常强大的。好在我们律师是可以对我们辩方的力量进行整合的。举例说明(略)。

我记得在去年春节疫情时期,我、顾永忠教授和朱明勇律师三个人谈论法庭质证的时候说到专家辅助人,我当时提到当我们律师找专家辅助人的时候,一定要提防控方也可能找。当时顾教授感觉到非常困惑,这个条文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辩方申请辅助证人,因为是由控方提供鉴定意见,由辩方进行质证,辩方需要时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但实际上我们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表述是“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因此当辩方申请专家辅助人到庭时,控方也有可能申请专家辅助人。虽然我们辩方申请专家辅助人的时候,控方绝大部分不申请,但控辩双方的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进行交锋,法官天然的会支持控方的专家辅助人。举例说明(略)。

所以我觉得这种力量整合、借力使力的方法,应该成为我们商事犯罪案件辩护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九,全面出击,多措并举。

律师希望作战于法庭,律师的战场也应该在法庭。但是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在有中国特色的法庭上,往往做不到让审理者裁判,做不到让裁判者负责。举例说明(略)。

第十,尊重体谅,沟通慰藉。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王九川律师、陈瑞华教授以及陈瑞华的博士,安徽大学的孔令勇老师写的几篇文章,使我很受启发。这几篇文章提醒我们律师,由于商事犯罪的当事人往往具备高智商和专业知识,因此我们在为他们辩护的过程中,彼此之间的体谅和沟通应该要远远多于其他的一般案件。

第十一,法教义学视角下的刑民交叉。

刑民交叉问题的热度很高,特别是在商事犯罪的过程中,刑民交叉问题尤其突出。我谈几个几乎所有专家学者们讨论刑民交叉都没有涉及到的问题:

第一点,法秩序的统一和刑法民法中相同法律概念的不同含义。

第二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

第三点,不同的学说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第四点,准确把握司法推定。

总之,我认为商事犯罪有它特有的规律,但同时我不得不承认,我讲商事犯罪有效辩护的时候,其实是搭了有效辩护的车,只不过给它冠以商事犯罪的名头。今天因为时间关系,大量的PPT、法律文书、甚至包括开庭时的音频,没能给大家播放。大家如果需要这些资料,可以微信搜索“王亚林刑事辩护网”,我们的工作人员已经把相关的资料上传至公众号。

今天不是讲证据,也不是讲证据法学,而是讲商事犯罪,所以有关的理论我只能点到为止,不再赘述。接下来我把麦交给常铮律师。

毛立新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

谢谢主持人。也感谢王亚林大律师两个小时的精彩授课。亚林律师的很多课我都听过,每次都很受益。这次课的内容非常丰富,既涉及到了理论问题,也涉及到了法条,还涉及到了案例。从两个小时的讲课中,我们能够看得出来,他的知识非常渊博,经验非常丰富,专业技能非常精湛。所以亚林大律师一直是我非常敬佩的一位大师兄,尤其是他对刑法学的研究,令我这个刑诉法专业出身的人望尘莫及。

他今天讲的题目是商事犯罪的有效辩护,这就涉及到了两个概念。一个是什么叫商事犯罪,对此他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诠释。我认为,这个概念本身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学术概念,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所以它和刑法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有一定的交叉重合,或者说主要是在刑法第三章。但我觉得没有必要去纠结概念问题,“商事领域”本身这个概念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商事领域犯罪”主要应该是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犯罪,大体如此。另一个概念,是讲到了“有效辩护”,他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和理解,然后重点讲了一些实现有效辩护的方法和技术,我觉得内容非常丰富,非常受益。

接下来我就谈一下听他这个课的一些体会,算是个人的一些课后心得。

第一,商事犯罪多为法定犯。商事领域的犯罪或者说商事犯罪,或者说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犯罪,它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它和传统的自然犯不一样,属于法定犯的范畴。由此决定,其特点就是法律属性特别强。这些行为本属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之所以成为犯罪,是因为法律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刑法把它规定为犯罪。

第二,专业性非常强。涉及到各个经济领域,或者说各个商事领域,每个专业领域的案件,都需要很多的背景知识来支撑,你才能办好这个案件。比如说,金融、证券、外汇、海关等领域,该领域的专业人员所具备的知识结构、知识储备,是我们律师所无法比拟的。

第三,政治性、政策性强。亚林律师还讲到了政治性问题,确实,此类案件的政治性、政策性也非常强。所以很多时候,入罪出罪,是有不断变化的,立法和执法的尺度,都会受到经济政策、刑事政策的影响,每个时期有所不同。这也会影响到我们做刑事辩护。

综上,我觉得,基于商事领域犯罪的以上特点,此类案件的辩护,还是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可以总结出来。

第一,案件争议的问题,多是法律适用问题,是法律规则的理解、解释问题。

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解释,不仅涉及到刑法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涉及到民商法方面的法律规定,甚至包括其他一些专门领域的概念和行业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当然,有的案件也会涉及到事实认定方面的争议,但总体来说,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案件定性问题,是争议的主要方面。

由此决定,需要律师在法律解释方面,体现出理论功底和专业能力。亚林律师刚才讲到“要榨干一切法条”,我觉得不仅仅是榨干法条的问题,法条后面还有法理,你还要充分运用好理论资源,对相关法律规则、法律概念,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并说服法官来接受你的观点。同时,要充分运用类案检索手段,用类似的案例,尤其是指导性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上级法院的类似案例,来增强法律解释的可接受度。

辩护中还涉及到一些专业领域、专业技术问题,包括金融、财税、海关、国际经济贸易、计算机网络IT等等方面,办理相关案件,需要辩护人掌握这个领域的一些基本的、必备的知识。因此,做好刑辩律师,确实不容易的,不仅要精通法条和法理,还要学习掌握很多法律之外的专业知识。当然,相对于专业人士,律师对某个专业领域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还是比较表面和肤浅的。因此,要更多的借助专家辅助人,聘请某个领域的顶级专家,针对专门性问题,帮助律师答疑解惑、有效质证、说服法庭。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文献检索,把相关领域最前沿的研究成果、普遍认可的通说,引入到辩护词中,增强论证和说服的力度。

刑事辩护专业化,已经走过十几年的历程,未来走向何方?我最近提出,尚权所的刑事辩护专业化建设,不能停留在泛泛的专业化,而是要进一步深化和提搞,即走向刑事辩护的学术化。充分运用法学研究领域及其他专门学科领域的理论资源、学术研究成果,增强辩护意见的说理、论证,为法官断案提供全面的专业辅助、充分的专业支持,更加有效地说服法庭接受辩方观点。一旦辩护人基于某领域最新发展和学科前沿提出的辩护观点被裁判文书接受,就会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些新的规则,等于律师参与了法官“造法”的工作。

第二,有的案件也会涉及到事实争议,需要辩方重构案件事实。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很多案件中,还是存在事实争议的。这就需要辩护人通过阅卷,通过证据分析,通过会见和调查取证,通过庭审发问等等,还原、恢复、补充一些案件事实和情节,建构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既要立足于案卷材料,又不能完全囿于案卷材料,要通过阅卷、会见、调查取证、庭审发问等手段相结合,全面挖掘和展现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

第三,要讲究策略、方法、具有政治智慧。除了专业上的论证,还需要注意说服的策略、方式、方法,促使裁判者能够接受辩方意见,才能为当事人争取一个好结果。如果不注意这个,即使你辩护有理,但裁判者未必能够听进去,未必能接受得了。这里边,确实涉及到亚林律师讲到的政治智慧问题。因为,刑事辩护不仅是讲给法庭上的人听,还要讲给法庭之外的真正有裁判权的人,有时候还要帮助法庭内外的裁判者一起消除一些障碍和阻力。这就需要具备整体性、系统性的思维,把辩护从法庭内延伸到法庭之外。这个是符合中国实际的。

第四,要注意运用出罪的端口和机制。例如《刑法》第13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多。单位犯罪的,刑事合规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探索,也可以用于帮助单位出罪。

第五,借鉴和运用一些具体的辩护方法和技术。亚林律师讲到了很多具体的辩护方法,值得学习借鉴,比如他提出的16字方针“研究卷宗、调查取证、主动进攻、灵活机动”,还有他讲的线性思维、非线性思维、体系性思维等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值得学习。

我这里,补充两点:一是要加强对证据学和逻辑学的学习,增加证据分析的能力,这一点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是比较薄弱、比较欠缺的;二是注意研究说服的方法和技术,专业上、逻辑上的论证仅为说服奠定一个基础,要说服他人,还要注意听众的感受及说服者自身的声望。这就涉及到实践经验的积累、辩护艺术的总结,还涉及的辩护律师个人声望的培养。有的案件中,还可以运用诉诸情感的辩护方法,通过获得裁判者的同情,为被告人争取一个出罪或者罪轻的处理结果。

总之,听了王亚林大律师这一堂课给了我很多启发,自己在办案中的一些思考也被触动、激发出来,作为心得体会,提出来供大家参考。我就说这么多,感谢邀请,感谢大家的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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