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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技能丨全国十佳公诉人李光林:有效阅卷九法

发布时间:2021-05-12 15:54:29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5月7日第3版

目次
一、有效阅卷需要良好的阅卷习惯和摘录注释方法
1.阅卷笔录同步标识法
2.阅卷笔录表格梳理法
二、有效阅卷需要灵活的证据组合思维
3.另辟蹊径的证明思路
4.以客观证据、科学证据为基础的阅卷切入法则
5.常情、常理、常识类潜在证据点的挖掘
6.关键节点涉案行为的全面梳理
三、有效阅卷需要务实的“三步走”
7.走进案发现场
8.走向侦查机关
9.走近当事人

对于办案中的检察人员而言,要让明辨是非、去伪存真的能力达到炉火纯青程度,有效阅卷是关键。相对于一般阅卷中以阅读、摘录为主,检察官处于被动接收、获取信息有限、能动空间不足的特点,有效阅卷强调检察官的主动性、能动性和灵活性,是让法律真实不断逼近客观真实的履职担当和作为,是检察机关揽下瓷器活的金刚钻。特别是在员额制改革背景下,通过提升员额检察官有效阅卷能力,对提升其办案能力尤为重要。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笔者认为有效阅卷作为检察官办案工作的基本能力,在实践中应当具备三项基本功。
有效阅卷需要良好的阅卷习惯和摘录注释方法
  阅卷笔录是有效阅卷的重要内容,除了承担摘录辅助记忆的角色外,更需要承担发现证据缺失、证据矛盾、侦查瑕疵等提示功能,使检察人员阅卷后依靠一份阅卷笔录能掌握证据有什么,又能了解差什么、补什么。相对于传统程序性大篇幅摘录的阅卷笔录而言,阅卷笔录也应与时俱进,在根据起诉意见书掌握涉案的基本事实、认定的罪名,明确案件的重点、焦点和难点基础上,可采取以下两种阅卷笔录制作方法。
  阅卷笔录同步标识法。制作阅卷笔录时,可以用“黑笔”进行证据名和证明事项摘录,对于每一份摘录的证据,同步用“蓝笔”在证据名后对证据能力存在的问题进行标注,同步对该份证据的证明事项中存在的“敏感点信息”用“红笔”标注提示补查予以印证或核实。如对于摘录的言词证据,若在证明事项中出现了与认定事实有关的曾经电话联系他人、发送微信语音、乘坐交通工具、银行卡取款、到达某地点等内容,对“敏感点信息”画圈后提示需要通话清单、电子证据检查、通行记录、取款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印证;对于摘录的客观证据,若在证明事项中出现了可能被他人接触、可能系他人书写、可能系他人所形成、可能购买自某处等内容,对“敏感点信息”画圈后提示需要DNA鉴定、指纹鉴定、文证鉴定、声纹鉴定、购买记录等证据予以印证;对于出现的言词证据之间、客观证据之间、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需要标注提示通过补正予以核实。随着阅卷的推进以及新证据的出现,不断返回对此前标注需要补正的内容予以删除或增加。通过同步标识法,检察人员不仅可以通过阅卷迅速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而且能在阅卷完结后根据还存在的补正提示内容找到下一步工作方向。
  阅卷笔录表格梳理法。面对多人、多事、多罪名且证据量较大、情节复杂的案件,利用表格梳理法能达到化繁为简、一目了然的效果。如为凸显多人多事实案件中每一名犯罪嫌疑人涉案证据的质与量,可制作纵格项为涉案事实的基本信息、横格项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表格,在阅卷过程中及时将针对犯罪嫌疑人参与具体犯罪事实与否的证据在对应表格中标注指证证据的名称、页码及概括的内容,阅卷结束后能通过该表格清晰掌握涉案人员参与每一项犯罪事实的证据情况;为凸显有组织犯罪中重要事实(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证实组织特征的集中住宿、统一发放工资等内容)的证据情况,可制作纵向格为需要查证的重要内容、横向格为犯罪嫌疑人、证人、客观证据等证据信息的表格,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证据信息后及时在对应表格中通过画“√”的方式予以标注,阅卷结束后能通过该表格清晰掌握重要事实的证据量;为凸显犯罪嫌疑人不同身份地位、分工、邀约情况等内容,制作具有层级关系、标注了分工内容和邀约情况的组织结构图,确保在阅卷过程中通过该结构图有效获取证据信息的意义和取证目的。
有效阅卷需要灵活的证据组合思维
  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普通认罪案件不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特别是“零口供”案件阅卷过程中的证据组合思维尤为重要。现如今,如果检察人员还是以单项证据按类分组依次审查的方式“打遍天下”,不仅个人缺乏攻坚克难的能动性,即使提交检察官联席会、提请院领导或检察委员会研究,该类不成体系的“端菜式”证据展示也容易导致案件质效把关程序失灵。
  究其原因,来源于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下,犯罪事实被拆分成多个独立的“证明点”,普通认罪案件找到供述内容和其他证据的印证即可完成“证明点”的求证。但在缺乏有罪供述、存在大量无罪辩解的情况下,如何利用其他间接证据、如何发掘潜在的证据和证明思路、如何利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相互组合等方式完成求证目的是有效阅卷的关键。对此,可运用以下四种证据组合思维。
  另辟蹊径的证明思路。刑事案件中,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部分“证明点”存在常见证明思路,如证实犯罪嫌疑人使用某手机号码,可以通过手机的注册登记信息、证人证言和短信记录等予以锁定;证实犯罪嫌疑人使用某银行卡,可以通过取款视频、赃款去向等予以锁定。但在前述常见证明思路的证据缺失时,更换证明思路是有效阅卷的关键。如为锁定涉案手机号码的使用情况,可以结合手机号码在实践中可能被用于开设银行卡、开设腾讯、支付宝等账户,通话对象可能与自用手机号码的通话对象存在重合、声纹鉴定等情形综合判断;如为锁定涉案银行卡的使用情况,可以结合涉案银行卡取款地点、消费记录与犯罪嫌疑人地理位置变化、个人消费信息的重合等情形综合证明。在证明思路选择上,特别要注意从同一时间节点证人证言、通话清单、监控视频等证据的相互关联性找到突破口和印证点,注重同一证据多个证明事项的发掘,如通话清单既能证实通话情况,还能证实地理位置变化情况;同步录音录像既能证实取证的合法性,还能证实涉案人员抓获时的衣着、体貌特征等。
  以客观证据、科学证据为基础的阅卷切入法则。刑事案件中,言词证据因利害关系容易出现相互矛盾或各执一词,如毒品犯罪双方对谁是贩毒上家进行推诿、伤害案件双方对被害人受伤原因的不同解释等。对于该类案件的阅卷,简单的证据数量对比是难以做到明辨是非的。要实现穿透性审查判断,必须构建以客观证据为基础的阅卷思路,如在毒品犯罪中结合转账记录显示甲方对乙方账户只进不出、结合从乙方身上查获的毒品外包装发现甲方的指纹,进而初步判断该人系贩毒人而非购毒人,以此思路引导补正;在伤害案件中通过审查鉴定意见中被害人致伤原因是否为外来直接暴力为基础,进而在初步判断应采信被害人关于他伤的指证思路上引导补正。
  常情、常理、常识类潜在证据点的挖掘。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知是刑事证明的难点,虽然明知包括应当知道,但有的检察人员对于如何通过阅卷获取应当明知的推定基础点往往束手无策。实践中有以下常见证明途径:第一,利用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味觉的证据审查,明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知。如根据其正常的体检报告,推定其明知涉案人员在其卧室内吸食毒品而予以容留;第二,利用文化程度、工作履历、前科情况等证据的审查,明确其主观认知。如根据犯罪嫌疑人具有烫吸毒品的行政处罚记录,从而推定其明知拿走的已经被他人取样烫吸的物品系毒品;第三,利用犯罪嫌疑人无合理理由不按照正常方式实施行为事项的梳理,推定其主观明知。如在邮寄毒品犯罪中,通过审查收件人是否具备故意选择偏远的收货地址、在现场却安排他人去收取包裹、专门使用直板机联络收货等多个异常点的结合,推定其主观明知;第四,结合涉案人员之间的关系、财务情况、还款情况等证据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如贿赂案件中,结合行受贿双方相识不久,受贿人在有资金、无实际借款用途的情况下获得行贿人钱财,双方不仅没有约定利息、催要该款项,且长期处于有钱不还的情形,判断其收受该款项系贿赂款而非借款。
  关键节点涉案行为的全面梳理。在有组织犯罪中,因存在单线联系、相互包庇、客观证据缺失等情形,导致指向关系密切人员和幕后人员涉案的证据较为薄弱。对于该类案件的阅卷,需要以犯罪嫌疑人在关键节点的行为和作用为核心组织证据单独论证,再将前述节点上的行为和作用前后串联综合分析方能有效查明真相。如运输毒品案件中,对于负责运输的驾驶员主观明知的认定,结合多个时间点驾驶员均参与了毒品交易的商谈和验货,结合在驾驶返回途中每次途经重要收费站卡口前后均与前车探路人员通话联系报平安等情形分析,足以判断其运输毒品的主观明知;如跨省制造毒品案件中,通过在制毒前期是谁安排多条下线人员见面、制毒中期是谁安排制毒辅料的送货、制毒后期是谁安排接收等环节的串联进而认定幕后老板。
有效阅卷需要务实的“三步走”
  所谓“三步走”,是指检察人员在阅卷过程中,通过走进案发现场,走向侦查机关,走近当事人,全面了解破案经过、侦查过程以及证据的全貌等内容,以实现深层次的亲历性办案,达到内心确信。多年来,有的检察人员习惯于坐堂办案,出现困惑往往以一纸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寻求答案,习惯于停留在纸面上的正义,没有在阅卷过程中通过“三步走”达到阅深看懂找寻活生生的正义,容易出现对案件说不清、道不明、不敢下判断的情形。
  走进案发现场。案发现场作为集合在案证据的空间地点,以此作为在案证据客观性、合理性、证明事项力度的阅卷审查依托,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对案发时间段案发现场灯光和距离的亲历审查,有利于对目击证人详尽的指证内容形成内心确信;对案发现场周围监控视频设置的审查,有利于对是否遗漏甚至隐藏证据形成内心判断;对案发现场方位和出入口情况的审查,有利于对部分监控视频所记录的出入情况不完整作出合理解释;等等。在走进案发现场过程中,特别要善于利用数字地图了解案发现场的方位、案发现场之间的距离和行驶时间,将案发时相关的证据摆进案发现场,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模拟再现,从而对在案证据达到审查、发现、核实、解惑、确信的程度。
  走向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第一线,在审查案件中,通过及时与公安机关交流,不仅能及时有效掌握案件的重点情况,为有的放矢阅卷做好铺垫,而且有利于增强对破案经过、取证的过程、涉案证据具体情况的了解和判断。如一起强奸杀人案中,针对公安机关短短数日即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的线索合理性,走访公安机关了解到系通过技术侦查的“围栏技术”和DNA中Y染色体的族谱性特征相结合层层缩小作案人从而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破案科学可信;如一起运输毒品案中,通过前往公安机关查看设卡拦截的工作安排,从而确信案发时公安机关拦截发现毒品犯罪的偶然性,排除线人诱惑侦查的情形。
  走近当事人。虽然侦查机关对多数涉案当事人都获取了笔录,但是仅仅通过笔录难以有效地对言词证据形成全面的审查判断,特别是关键类证人、前后反复或者证言相互矛盾的人员,应当通过“见面”的方式对其感知、记忆、表述案发经过的情况进行亲历性审查。如一故意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证人在案发后三天却证实自己在案发后2小时曾见到被害人在街上行走。经检察人员复核,发现该证人记忆力存在问题,对多个记忆类问题无法作出准确的回答,对之前笔录中时间点系推测性描述作出了解释,据此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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