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21-05-13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侵犯了生命权,应受惩罚。在日常生活中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死亡这到底是,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不是专业人士很难区别,下面小编举例说明一下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最新立案标准。
2008年9月,顾某晚上开车回自家的院内,由于夜间光线太黑,顾某又喝了一些酒,在倒车时将外甥迟某碾压在车轮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顾某立刻报警。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顾某有自首情节,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许*如3年。
此案中,顾某在自家院内倒车,应当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应当预料到驾车不慎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后果,但他没有采取谨慎的措施,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且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这样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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