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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1-05-19 10:22:55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那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修改呢?

修改之处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刑期由之前的十年变更为十五年;

(2)量刑由之前的两档改为三档,增加了以前没有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取消了罚金的数额限制;

(4)增加了一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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