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的法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后的法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可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有三个变化:
(1)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个刑罚档次,最高刑由原来的十年变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刑罚变重了;
(2)取消了罚金的限额,不再对罚金有具体的规定,给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3)规定了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该行为必须是在提起公诉前这个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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