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那些人只看重了人家那块“牌子”却没有看到别人背后为了那块“牌子”作出了多少努力。那么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案例吗?假冒注册商标罪该怎么判呢?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
自组织他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的行为人组织他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其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具备营利之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和相关权益。因此,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定罪处罚。而购买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该销售行为系对上述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延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组织 注册商标 销售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 故意 营利 商标权 构成要件 社会危害性
【案情介绍】
萧X华系台湾商人,其于2010年至2012年,指使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组织多名工人实施生产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的行为,生产后销售给陈X蕉等人,销售额累计达117万余元人民币。截至案发,陈X蕉共向萧X华购买了155件假冒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花费人民币七万余元,购得的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全部用于销售。湖里分局(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于2012年9月8日,以萧X华、陈X蕉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机关请求予以逮捕,公诉机关分别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捕萧X华、陈X蕉。
公诉机关以萧X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陈X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争议问题】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的,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萧X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四年零六个月,并处六十万元;陈X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宣判后,萧X华、陈X蕉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结果分析】
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犯罪客体为国家商标权管理制度及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和相关权益。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的,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对他人注册商标的直接侵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延续或帮助,间接侵害他人的商标权。据此,行为人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销售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购买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则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本案中,萧X华指使他人生产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并销售,其为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系故意,且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相关权益。萧X华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定罪处罚。陈X蕉购得上述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后予以销售,销售数额较大,但其仅实施了销售行为,系对萧X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延续,构成对“素手浣花”商标权人商标权的间接侵害,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对其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判
如果你只假冒了一种,然后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盈利3万元以上,或者你假冒了两种,经营数额在3万以上或者盈利在2万以上,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话,处罚更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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