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其的“逃避”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且严重扰乱侦查活动开展时,才能被视为上的“逃避侦查”,那么对的哪些行为属于“逃避侦查”的情况如何认定呢?
律师解答:
首先,逃避侦查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要有逃避追诉的意图,客观上要有逃跑或隐匿的行为。
其中“逃跑”包括为摆脱侦查和刑事责任的追究,离开居住地或工作地等情形;“隐匿”包括藏身隐蔽处所使自己不易被侦查机关发现,如通过改变容貌和体貌使他人无法辨认以及改名换姓或使用虚假身份进行活动等情形。
故如果行为人犯罪后始终居于原来的住所,或虽外出打工却未隐瞒姓名及新居的,不应认为构成刑法上的“逃避侦查”。
其次,逃避侦查应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
因为,一是两者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不同,积极逃避是指存在明显地逃跑、隐匿等行为,而消极逃避则指犯罪嫌疑人未投案自首或主动如实地供述等;
二是两者在主观恶性和造成的后果上存在差异,积极逃避会给侦查活动的开展带来实质性地阻碍,侦查机关会被迫投入更多的精力,而消极逃避则指犯罪嫌疑人缺乏刻意逃脱的故意,且客观上也未给侦查造成严重地阻碍,其未受刑事惩处系侦查机关自身原因所致,故消极逃避不满足刑法中“逃避侦查”的立法目的。
最后,犯罪嫌疑人责任与侦查机关责任要予厘清。
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必须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取证,如案件超过系因侦查机关怠于侦查或精力有限等原因所致,则不能让犯罪嫌疑人承担程序拖延的责任,否则不仅有违追诉时效的立法目的,且也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并会损害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故此,在判断是否构成刑法上的“逃避侦查”时,要对造成追诉拖延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如其仅有轻微或消极逃避侦查的行为,案件超过追诉时效主要系因侦查机关的原因所导致时,不得将时效延长的不利后果强加给犯罪嫌疑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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